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徵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徵收標準確定為零。
山西省地方煤炭玉林基金管理辦法是根據山西省煤炭管理體制的變化,結合近年來煤炭育林基金管理的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辦法》(晉政辦發[1985] 71號)作了修訂,並於1986年12月23日開始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辦法
- 發行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
法規信息,具體內容,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晉政辦發(1986)168號
【發布日期】1986-12-23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辦法
一、凡屬地方國營煤礦(包括國家企、事業單位開辦的、軍辦的)、鄉(鎮)村和個人、二輕系統及各種聯辦煤礦開採煤炭,都要按規定提取和交納地方煤炭育林基金。提取和交納標準按原煤實際產量每噸一角(從成本中列支)。
二、各煤礦企業提取的煤炭育林基金交由所在地的縣級煤炭主管部門集中用於開辦林楊、營造礦柱林。必須保證專款專用,並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1986] 113號檔案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三、用煤炭育林基金開辦林場、營造礦柱林,由縣煤炭和林業主管部門編製造林總體設計任務書,報經地、市煤炭和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將每年的造林任務列入當地林業年度造林計畫。由縣煤炭主管部門按國營林場的營林投資標準從煤炭育林基金內安排。要簽訂承包含同,投資包乾
使用。
四、對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五、各縣煤炭主管部門對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年初要編制計畫,季度要編制收支執行報表,年終要作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時抄報地市煤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均應將所報的計畫、季報和年度決算匯入本級有關預算外資
金報表之中。
六、用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營造的礦柱林木材,按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全部供應地方煤礦。
七、原辦有礦柱林場的煤礦企業,不交納地方煤炭育林基金,林場仍由煤礦管理,但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地市煤炭主管部門原有的林楊維持原隸屬關係不變。
八、本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晉政辦發[1985]71號文同時廢止。
198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