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圖書館學會介紹,理事長,山西省圖書館學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山西省圖書館學會介紹
山西省圖書館學會自成立以來,在各屆理事會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精神,團結和動員全省圖書館工作者,促進圖書館學理論研究,促進圖書館現代化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繁榮我省圖書館事業、提高全民素質、推動山西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山西省圖書館學會成立於1979年,業務工作接受
中國圖書館學會和
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掛靠於
山西省圖書館,日常工作由學會秘書處擔任,辦公地點設在山西省圖書館內。本學會現有理事69人,常務理事21人,秘書長1人。2008年註冊會員為410人,中國圖書館學會註冊會員為217人,團體會員50個。本學會會員遍布我省各級各類圖書館。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或具有高級職稱,或為我省各級各類圖書館高層管理者,是業內的有生力量。學會下設4個
專業委員會,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均由富有學術建樹的專家學者擔任,在引領學科研究與促進學科發展中,發揮出積極作用。
在我國圖書館事業欣欣向榮,快速發展的今天,山西省圖書館學會正以飽滿的熱情和堅定的信心,與全體會員和廣大圖書館工作者一道共同努力,為更好地服務大局,服務我省三個發展,推動全省文化事業的進步與繁榮,作出新的貢獻。
理事長
魏存慶
山西省圖書館學會章程
2009年5月19日
(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山西省圖書館學會(英文譯名:Library Society Of Shanxi Province)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精神,團結和動員全省圖書館工作者,促進圖書館學理論研究,促進圖書館現代化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繁榮我省圖書館事業、提高全民素質、推動山西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常設機構設在:山西省圖書館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研究,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圖書館學及相關知識,開展對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介紹、推廣和評定圖書館學研究成果,發現並舉薦人才,開展表彰獎勵工作。
(三)提高、培養用戶獲取知識的能力,提高社會公眾的圖書館意識。
(四)倡導全民閱讀、促進知識的創新與傳播,為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建設學習型社會發揮作用。
(五)傳播推廣圖書館相關先進技術和經驗,為建設各種類型的圖書館提供諮詢服務。
(六)利用豐富的文獻資源和人才優勢,為全省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發展提供諮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制定關於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政策提供依據與合理化建議。
(七)接受政府及其它社會組織的委託進行(與圖書館業務活動相關的)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技文獻標準編審。
(八)維護會員的權利及圖書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及圖書館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九)加強同國內外圖書館界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編輯、出版、發行各種載體的圖書館學文獻信息資源與相關學科的論著,以及本省圖書館界的動態。
(十一)承擔上級機關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各地、市圖書館學會是省學會的團體會員,並可申請加入當地科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願意加入本學會。
(三)取得助理館員以上或其他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圖書館工作者。
(四)高等院校專科以上畢業,從事圖書館學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或雖無學歷但從事圖書館工作多年,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五)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圖書館及相關行業和機構的領導者。
團體會員
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遵守學會章程,支持學會工作的圖書館專業系統組織和區域性圖書館學會,圖書情報單位及與圖書館事業有關的教學、科研、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均可成為本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同意後,成為本學會會員並接受本學會的業務指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吸收境外會員,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包括參加學術活動,獲得學術資料,取得技術諮詢,請求協助舉辦培訓班等)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退會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依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繳納會費義務或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放棄學會內所承擔的一切職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代表、上屆理事、本屆理事候選人和特邀代表組成。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熱心本學會工作且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應是本行業在職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理事總數為奇數。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原則上不調整理事。但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對代表某團體單位而當選的理事,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自然更替,並將書面報告報學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學術研究及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是本行業在職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如因特殊情況,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本學會財務管理、審批。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5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