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四川商會經實現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山西省招商局指導下於2011年5月8日在山西太原正式成立。是有在山西的川籍商人發起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四川商會
- 宗旨:和諧民主 包容自信 服務發展
- 地點:山西 太原
- 成立時間 :2011年5月8日
宗旨,會徽,商會章程,
宗旨
全心全意為在山西地區的四川籍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互幫互助,更好的為振興四川、山西的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為四川和山西的企業家們發展壯大搭建橋樑,為構建和諧社會積極做貢獻,讓山西省四川商會成為川籍商人在山西的“和諧之家”,也吸納更多的山西企業來川發展,使商會真正成為川晉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會徽
自古以來人們把做人做事的最高境界跟方和圓聯繫在一起。
方,即做人的正氣、以及優秀品質。圓則代表為人處世之智慧。
商會標誌外形採用圓,而其間的晉和川字巧妙結合,即是方圓的結合。也是代表在川晉商為兩地經濟建設相互協作的奉獻精神,山西省四川商會中英文對照顯示出了晉商的對外開放精神,加上最具中國傳統的朱紅色,充分體現了晉商團結互助、誠信厚道、不畏艱難、積極向上的開拓精神。
商會章程
山西省四川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山西省四川商會 英文名稱:sichuan chamber of conmerce shanxi provice
第二條 商會是在平等互惠基礎上由四川籍在山西投資興辦的依法成立的各種經濟實體以及四川籍企(事)業單位在山西依法成立的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敦睦鄉誼、團結互助、自治自律、共謀發展”。本著“小團體、大服務”的理念,以架設川晉兩省企業橋樑,促進兩省經濟交流和合作,樹立川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企業形象,不斷擴大行銷市場,壯大企業實力為目標,開展各種形式的社交活動,搭建相互交流、相互促進的平台,為川晉兩省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作出貢獻。
第五條 商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親賢街寇莊西路109號
第二章 商會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商會成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四川工商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活動,促進企業會員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為其提供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提升“行業”自律職能,接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有關證明,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團體之間的矛盾、爭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組織四川工商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四川工商企業整體地位,樹立四川工商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七)吸引和引導更多的四川工商企業來山西投資發展,充分發揮川晉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商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自願;
(三)四川籍在山西的工商企業;
(四)凡承認本章程的其它省、市的工商企業,均可自願參加本商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山西省四川商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三)單位會員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商會在收到相關資料後20日內審查討論作出是否批准入會的決定;
(五)由商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核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商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的各種經濟、文化、社會活動;
(三)獲得商會優先服務;
(四)對商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
(六)優先獲得商會依法成立的經濟實體的股東資格和各種經營項目的合作、參與和承辦;
(七)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商會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困難企業優先獲得商會的經濟資助和救助;
(九)優秀會員有獲得商會表彰的權利;
(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關心、支持商會工作,接受和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有益信息資料;
(四)積極參與商會為會員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關心商會建設,維護商會在社會上的良好信譽;
(六)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七)為商會發展獻計獻策;
(八)商會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損害商會聲譽、嚴重違反商會章程或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會員大會上通報。除名決定由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會員單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絕對多數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若干理事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地商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並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商會其它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為了加強商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任期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書面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商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三十一條 為了便於開展工作,擴大社會影響,增設名譽會長、副會長、總顧問和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規定會費繳納標準並建立會費收支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商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