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8月,《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套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通用於國際和國內流通領域,表示商品生產者、商品名稱等特定信息的編碼以及相應的用於自動識別的標識。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條碼註冊、編碼、設計、印刷、套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市、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山西分中心(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技術服務。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在產品標識上標註商品條碼: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飲料、酒、捲菸;
(二)藥品、醫療器械;
(三)紡織製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製品;
(四)陶瓷製品、兒童玩具、日用化學品;
(五)家用電器、電線電纜、汽車(含機車)零部件及配件;
(六)農藥、獸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種子;
(七)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未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並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鼓勵其他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積極採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註冊並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產品生產、倉儲、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七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按照規定先到所在地編碼分支機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的,也可以向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移交編碼分支機構。
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分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八條 商品條碼的有效期為2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商品條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
第九條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系統成員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編碼分支機構報請國家物品編碼機構註銷其系統成員資格。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向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和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 12904)等國家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產品上市前,應當向所屬編碼分支機構通報產品編碼信息,並自編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物品編碼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相應業務範圍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二)具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的技術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有效運行;
(四)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檢測技術人員和出廠檢驗能力。
第十四條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和複印存檔委託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檔案。存檔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 委託他人生產的產品,需要標註商品條碼的,應當標註委託方註冊的商品條碼。
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開發、設計、生產的產品應當使用子公司申請註冊的商品條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編碼分支機構備案:
(一)在本省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的,應當提供商品條碼境外註冊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檔案。
(二)子公司、分公司在由集團公司開發、生產、管理的同一品牌同類產品上,使用集團公司商品條碼的,應當提供集團公司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檔案和商品條碼質量合格證明並存檔。存檔期限為2年。
第十八條 銷售者應當積極採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沒有商品條碼的,可以使用店內條碼。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 18283)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商品二維碼及商品電子標籤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鼓勵商業流通領域積極開發、推廣、套用電子標籤等自動識別技術。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核准註冊,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
(三)將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四)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逾期未續展、已註銷的商品條碼;
(四)為未取得《系統成員證書》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檔案的委託人印刷商品條碼;
(五)將委託印刷的商品條碼提供給他人;
(六)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
(七)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在其經銷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已有合格的商品條碼;
(八)銷售、印製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商品條碼的使用、印刷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與商品條碼有關的違法行為,建立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記錄製度,建立商品條碼符號印製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應當利用商品條碼對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預包裝產品依法建立和實施質量跟蹤與追溯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產品的具體含義,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的概念名稱與分類。
本辦法所稱預包裝產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
店內條碼是指銷售者為便於商品在店內管理而對商品自行編制的臨時性代碼及標識。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推廣的最先用於商業零售結算的商品條碼已發展成為以零售商品條碼為基礎,包括非零售商品條碼和物流單元條碼等在內的全球統一標識系統,成為全球通用的商貿語言。在我國加入WTO後的今天,我國的商品條碼管理工作必須與國際接軌,將全球統一標識系統中的非零售商品條碼和物流單元條碼納入統一管理的範疇,以滿足我國現代物流、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產品追溯和對外貿易發展的需求。商品條碼作為商品的“身份證”,以及國內商品走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其地位已經越發重要,全國各地區物品編碼工作機構在長期的管理工作中積累了大量的管理經驗,部分已被當地地方政府部門納入了條碼管理地方法規,對條碼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急需在我省推廣實施。《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對於規範我省的商品條碼管理工作,加快商品條碼在我省各經濟行業的套用,促進我省信息化建設、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對外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立法的必要性
1.《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經嚴重滯後
1998年7月3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以第1號令發布《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2005年5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6號公布了修訂後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從2005年到2024年的20年間再未進行修訂。
2.全國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目前我國除了西藏、青海、雲南、貴州、山東、山西、北京及港澳台等地區尚未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其餘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制定。部分發達省份的地級市還制定了市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分別為深圳市、福州市、廈門市、寧波市、南京市、常州市、無錫市、淄博市等8個城市。
3.商品條碼已經成為流通領域信息化建設的基石
商品經濟發展到今天,利用商品條碼進行自動掃描結算已經成為零售的主流形式,商品條碼也已成為自動結算的重要標識和產品信息採集的入口。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提高,商品條碼作為現代國際貿易、物流經營活動中的一項技術進步和創新,對於提高商品生產、銷售的經營管理水平,擴大生產經營規模,防止假冒偽劣等方面起有重大作用。推廣使用商品條碼,一方面是生產者實現生產流通環節自動化的前提條件,能夠保證生產者順利實現對商品生產全程控制,獲取商品銷售反饋信息,從而促進產品研究開發;另一方面它是經銷者適時調整產品結構的技術保障,實現對物流管理對象的正確識別,及時匯總商品銷售信息,調整進貨、售貨計畫。
我省商品隨著經濟發展已不斷走出省界、走出國門,商品條碼也將成為出口商品必備的標識。有許多國家、地區明確規定,沒有商品條碼標識的商品將不予進口和銷售,我國的許多省市也對商品條碼標識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在此情形下,大力推廣商品條碼標識在我省商品上的套用,已經成為我省商品走出省界,走出國門的先決條件,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所要求的。
4.商品條碼是建立商品跟蹤與追溯系統的有效工具
作為一種信息標識,商品條碼是一套全球通用的、開放的、跨行業的供應鏈管理標準,其最大的技術優勢在於它是全球化的標準體系。以商品條碼為基礎,通過有效編碼實現建立追溯系統的統一標識,可對供應鏈全過程中的產品及其屬性信息、參與方信息等進行唯一有效的標識,建立關聯關係,按商品層次可追溯到哪個產品,哪批產品,什麼產品,誰生產的產品,最終到消費者所記載的信息。
商品條碼所具有的“唯一性”和“穩定性”這兩個重要特性,保證了政府部門、生產企業、經銷企業、消費者對商品進行有效跟蹤和及時追溯。對我省“質量興省”戰略,對於保障生產、生活質量安全等是一種極有效的技術手段。全球已經開始採用GS1全球統一編碼與追溯標準,我國籌建了全國性追溯監管平台。制定且細化地方法規從而規範我省商品條碼的套用是必然趨勢。
5.商品條碼的套用是供應鏈、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選擇
商品條碼具有全球統一性、標識唯一性、廣泛通用性三大特點,被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歐盟等多個國際組織認可並推薦使用。隨著物流觀念和技術的不斷更新,供應鏈管理和電子商務技術也在不斷地更新換代和發展。如今,世界上大多數的供應鏈和電子商務系統都採用國際通用的GS1系統作為產品的唯一標識,GS1系統已經成為全球通用的商業語言。加強對商品條碼的管理,能夠保證商業語言的規範使用,促進我省供應鏈、電子商務的發展,提高我省供應鏈、電子商務的現代化管理水平,為我省物流管理現代化的實現奠定堅實的基礎。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龐大而繁雜的產品數據已成為各級政府部門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產品數據通報工作也被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通過使用商品條碼,搭建完善的產品信息備案資料庫,能夠為我省電子商務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提供強大的後台支撐。
6.規範商品條碼管理,加強政府對商品條碼質量監控的要求
根據我們多年的市場調查結果,發現市場上還有相當多的產品上的條碼標識並不規範,甚至還存在有偽造、冒用的商品條碼,而這些商品大多數都是劣制產品。這對於商品流通和供應鏈、電子商務的運行和管理都將帶來極大地危害,特別是那些流入我省銷售的產品,給我省經濟發展和整個消費環境都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必須在國家《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適合我省實際情況的管理辦法,使得執法者有法可依,使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我省正常的經濟秩序。
7.提高商品條碼標識質量的需要
作為全球統一的商品標識和通用的商品流通語言,條碼符號的質量尤為重要。根據我們多年開展的省級監督抽查結果來看,我省商品條碼印刷品質量還有待提高。條碼符號印刷質量有問題,直接影響物流管理的水平,影響商品零售的結算,甚至導致商業零售信息系統錯誤和混亂,嚴重的還會導致整個物流管理系統、零售結算系統的崩潰。而現在的法律法規中卻沒有直接約束商品條碼質量的條款,更沒有處理或處罰的依據,造成不合格商品條碼難以管理的局面。所以應以專門的法律條款管理商品條碼的質量,以推動我省現代物流、商業流通的發展進程。
二、起草基礎
制定《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76號令),《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2008〕67號),《商品條碼 零售商品編碼與條碼錶示》(GB 12904-2008),《商品條碼 店內條碼》(GB/T 18283-2008),《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相關制度。起草過程中還借鑑了《廣東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四川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江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安徽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湖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陝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二十餘個省市地區的地方法規,並收納了其中成熟條款。
三、基本內容
經多次討論“《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草稿”共二十四條: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立法目的、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等。第五條至第二十條,明確商品條碼的註冊、續展、變更、註銷、編碼、設計、印刷、套用、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和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對條碼工作者的要求和相關責任及違規、違法的處理。第二十三條,對產品、預包裝產品、店內條碼等概念進行了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的實施時間。
《山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試行)》是散落於各種法律法規中關於商品條碼質量管理的匯總和進一步明確,是我省商品條碼管理工作實際經驗的概括和總結。對以往許多在工作中無法確定和難以界定的法律問題升華為原則性的規定,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但是任何一部法規或條例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無一遺漏,不可能將未發事件囊括其中,對於今後所發生的本辦法不能解釋的問題,可通過法律程式進行立法解釋或進行修訂以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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