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5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山西省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山西省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5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推動實施«關於實施“111”創新工程支撐引領高質量轉型發展的意見»,規範我省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中試基地在科學研究、產業轉化之間的橋樑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高科技成果工程化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試基地是指為實現行業科研成果轉化,向規模生產提供成熟、工程化成套技術,依託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的開展工程化套用研究開發的科研平台.第三條 中試基地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包括四個方面:
1.針對相關領域、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性、綜合性和共性的工程技術以及具有重大套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中試研究與開發;為企業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生產工藝及技術裝備,開發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裝備.
2.面向社會實行開放服務,接受行業、部門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託的中試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3.培養、培訓相關領域、行業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
4.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託.第四條 中試基地作為科研實體,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人、財、物相對獨立,運行管理充分體現“開放、流動、聯合、競爭”模式。
第二章部門與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是全省中試基地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及我省科技發展規劃,研究制定中試基地發展方針、支持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中試基地的建設和運行。
2.制定中試基地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3.批准中試基地的立項、建設、調整和撤銷等。
4.組織中試基地的檢查、考核評估和跟蹤管理。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單位是中試基地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中試基地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支持中試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2.配套落實中試基地建設及運行所需要的經費、場地、政策等相關條件。
3.組織本部門及本地區中試基地的申報與推薦工作。
4.配合省科技廳做好中試基地的運行和管理工作.組織、督促中試基地建設,檢查中試基地組建及運行情況,監督有關經費使用,協調解決建設、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推動中試基地在行業或地區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中發揮作用。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中試基地建設和運行的具體負責單位.依託單位可以是單一的獨立法人機構,也可以由多家單位聯合組建.由多家單位聯合組建的中試基地應明確主要牽頭單位,並簽定責權利明確的合作協定.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中試基地建設計畫,並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場地、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中試基地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選聘中試基地主任,組建中試基地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中試基地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提出中試基地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方面的重大調整意見,並報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批准。
4.配合省科技廳和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中試基地的考核、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八條 申報新建中試基地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較強的研究實力,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發展戰略和方向,特色優勢明顯;具有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和規範有效的管理運行制度;有明確的目標定位和發展規劃,具備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2.依託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能為中試基地提供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場地等必要的條件和政策支持3.擁有先進技術和自主核心技術、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中試產品和承擔中試試驗任務的能力。
4.具有承擔中試試驗任務所必需的專用設備、場地及配套設施,實驗場地相對集中,符合國家環保、消防等相關要求,並且能夠統一管理、規範開放。
5.具有較高水平的管理隊伍和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隊伍。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重點產業領域和方向,採用競爭擇優的辦法開展中試基地的立項建設工作。
1.依託單位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所屬中試基地已經具備的實際條件,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試立項建設申請。
2.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並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檔案組織審核,審核通過後向省科技廳集中推薦申請立項建設。
3.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會議評審,並進行現場考察。
4.省科技廳根據評審和實地考察結果,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擇優批准建設中試基地,名單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公示.中試基地名稱統一命名為“山西省+核心研究方向+中試基地”(××× PilotBaseofShanxiProvince).—。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中試基地要加強運行管理,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中試基地獨立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財務上實行相對獨立核算,與依託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可與依託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十二條 中試基地主任由依託單位選聘,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熟悉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中試基地主任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十三條 中試基地實行重大事項申報、審批制度.重大事項由中試基地提出申請,依託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審定後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四條 中試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前,各中試基地應完成上年度考核報告及當年工作計畫,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對中試基地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檔次,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差”的,撤銷中試基地資格。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中試基地的整體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
第六章 經費支持
第十六條 中試基地資金來源於政府投入、銀行貸款、依託單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門自籌等多個方面,依託單位對政府投入資金應按不低於1∶1配套支持.省科技廳根據中試基地年度考核結果和評估結果確定專項經費支持計畫,並對新建的中試基地給予引導性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立項批准建設的中試基地,按照原契約要求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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