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發揮協會行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積極反映企業的情況和呼聲,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為會員單位辦實事服好務,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推動全行業的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山東省糖酒副食品商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7月,成員大多是我省酒類、食品行業具有代表性的商貿流通和生產企業,目前我會擁有會員單位63家,其中商貿流通企業36家,工業單位25家,社會組織1家、新聞媒體1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為山東省糖酒副食品協會
英文ShandongSugar Wine & Non-Staple Food Association
縮寫SWNFASD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發揮協會行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積極反映企業的情況和呼聲,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為會員單位辦實事服好務,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協作,推動全行業的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第五條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山東省濟南市和平路40號。
第二章 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工作任務是:促進行業協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聯繫和交往,協調各方面的關係,促進行業各企業間多方面的合作,發揮全行業的群體優勢,為繁榮經濟穩定市場服務。
第七條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經濟方針、政策和法規並在會員單位中促進落實。經政府授權參與本行業的行檢、行評及行業統計工作,對政府交辦的臨時性工作實行有償服務;
二、調查掌握和綜合本行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問題的建議和要求,反映行業記憶體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引導各會員單位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法經營、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樹立良好的行業信譽,加強行業自律;
四、開展本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及糖酒副食品市場的調研、預測,為各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召開一年兩次春秋山東省糖酒商品交易會並負責具體的會務工作,為工商貿易搭建平台,及時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全國、全省等各種形式的業務性會議,並適當組織會員單位出省、出國考察行業發展的有關課題及項目;
六、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會員單位之間的業務經營、企業管理、改革改制等諸方面的工作交流和經驗介紹,發現好的典型要及時在行業內部推廣,推動全行業各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七、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加一些有實際意義的社會活動,宣傳各會員單位的企業形象,大力推介山東的品牌和產品,有重點、有目的的負責與省內外、國內外的同行企業聯繫溝通,為會員單位牽線搭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主要由從事糖酒副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各種經濟成份的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所組成,其他與糖酒副食品行業關係相密切的企業如願意遵守協會章程,接受協會管理並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的,也可作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所從事的生產或經營活動有一定的影響和知名度;
四、講誠信、有信譽,不搞商業欺詐,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遵紀守法。
五、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a)、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情況
(b)、協會秘書處派員調查了解申請單位(人)的情況
(c)、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類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協會提供有關資料並反映真實情況;
五、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協會理事會議的,自動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總方針和發展方向;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解散;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付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本會各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聯合的牽頭和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宣傳和擴大會員單位的影響,組織評選優秀會員單位和開展其他有利於會員單位的評選活動。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付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b)、在本協會本行業中威信高並有較大影響;
(c)、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d)、未退離休的在職人員;
(e)、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f)、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g)、會長、付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付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具體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協會參加各類事關本行業的社會活動;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實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報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做如下處理:
一、安置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二、開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現任領導
會長:薛劍銳
副會長:張銘新、張輝、孫茂忠、殷邦榮、高兵、蔣曉莉、李明信、張洪昌、王凱、李艷超
副會長兼秘書長:李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