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是山東省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 施行地區:山東省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要求,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全省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省、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資料庫和環境統計平台,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範圍。普查對象為山東省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採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範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鄉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採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6.各市可結合轄區內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和管理工作實際,提出國家普查方案之外需要的普查內容和與國家統一要求相銜接的技術規範,按程式報國家普查辦批准後適用。
三、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本次普查以環境質量為核心篩選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據影響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確定要調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單;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單—環境質量—污染物關聯回響關係提供數據支撐。
(一)普查技術路線。按照現場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物料衡算及排污係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普查。
1.工業污染源。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於實測和綜合分析,按國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2.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據生活源鍋爐清單,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係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係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係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5.移動源。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係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根據機動車排污係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係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1.準備階段(2018年1月底前):建立健全組織領導協調機制,建立各級普查機構,落實人員、工作條件;落實普查項目經費渠道,開展宣傳,進行組織動員;制定普查方案和各階段工作方案。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統建設以及其他技術準備工作。
2.全面普查階段(2018年):2018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組織聘用工作。2018年6月底前,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進行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2018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業務培訓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核定。2018年9月開展入戶調查與數據採集,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農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況,採集相關數據,2018年11月底前完成。2018年底前,各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完成審核與匯總,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3.總結髮布階段(2019年):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普查數據審核、匯總和上報,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信息資料庫。2019年3月底前,配合國家完成普查數據質量核查,編制評估報告。2019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檔案整理和移交,指導全省各級普查機構完成污染源普查驗收工作。2019年10月底前,編制完成普查公報,按程式報批後發布。2019年年底前,實現普查成果在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內部共享,開展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山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要按照省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各市、縣(市、區)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本區域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藉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諮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訓。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市、縣兩級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技術骨幹的培訓。各市要組織對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的聘用及培訓。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均需要通過培訓持證上崗。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範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分源技術方案、技術規範、質量控制;普查檔案;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軟體信息系統的使用;資料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四)宣傳動員。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檔案要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省級財政負擔部分,由省財政廳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各市、縣級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省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各項普查技術實施方案的制定,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動員、宣傳、培訓與指導,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全省數據匯總、普查報告編制,數據加工利用,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以及成果開發套用等。
各市、縣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購置數據採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表印製、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普查成果開發套用等。
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方案確定年度工作計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據此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列入各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使用污染源普查經費的部門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普查質量管理
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各級應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並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省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