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福建總商會

山東省福建總商會

山東省福建總商會成立於2008年8月14日,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於2018年12月更名為山東省福建總商會,有20餘家駐魯各地閩籍商會成為山東省福建總商會執行會長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福建總商會
  • 登記單位:山東省民政廳
  • 總部地點:山東濟南
  • 成立時間:2008年8月14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商會簡介

山東省福建總商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2008年8月,於2018年12月更名為山東省福建總商會。目前,有20餘家駐魯各地閩籍商會成為山東省福建總商會執行會長單位。
山東省福建商會
商會依靠黨和政府,在省工商聯的領導下,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的辦會原則,組織廣大會員深入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保持商會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商會組織和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駐魯閩商聲音和形象在山東廣泛傳播;發揮商會優勢,積極參與山東的對外招商引資,為更多的閩商來魯投資興業牽線搭橋,實現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商會於2013年8月成立黨支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工作制度。黨支部成立以來,按照黨的組織原則開展工作,積極參與省工商聯召開的黨組織會議,認真貫徹黨的精神及每個時期的方針政策。黨支部結合商會特點,注重把握好方向,充分發揮商會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鼓勵黨員企業家結對幫扶困難會員企業,關心支持會員企業協調配合、共同發展,將黨建與會員企業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商會黨支部在健全完善自身工作制度體系外,還建立“工作聯動制”,強化組織協同,與商會共抓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商會積極推動會員企業調結構、促轉型。目前,會員企業廣泛涉及地產礦產、現代金融、綠色能源、智慧物流、醫養健康、文化旅遊等行業,深度參與到山東省經濟建設與民生改善的眾多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山東省福建總商會會員企業在山東累計投資總額逾3000億元,利稅達300多億元,為山東地區創造十萬多個就業崗位,已成為促進魯閩兩地經濟發展的重要團體之一。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山東省福建總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由福建多家在魯企業自願發起並加入的,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引導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增進福建在魯企業間的聯絡與交流,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促進山東和福建的經濟互補和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會員與黨和政府之間的聯繫,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搭建為會員服務的綜合性平台,協調政企、企企以及行業間的關係,實現信息、資源、成果共享,實踐自助創新,促進科學發展。
(三)收集和掌握會員信息,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盡力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健全並全力推行行約行規,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誠信守法,鼓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山東和福建增光添彩。
(五)組織開展山東和福建兩地間經濟、技術、貿易、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六)承辦、協辦兩地領導機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商會是以福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單位組成。本商會只設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登記註冊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和公民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與屆期相同。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商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行使會員大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商會聘任專職秘書長一名,由會長提名,報理事會通過;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辦公會通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考察提名、考核管理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選拔聘任、升職獎懲;
(五) 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人數不少於3人。監事、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社會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商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商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範,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商會通過會員大會審議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五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六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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