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為建立一個高效、通暢、可調控的物資流通體系,從而完善市場機制,規範市場交易秩序,發揮流通對生產和消費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化工生產、流通、消費的特點,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制定審核通過了《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3年2越16日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刊號信息,主要目錄,

刊號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16
【生效日期】1993-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2月16日魯政發〔1993〕12號)

主要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六章 招商與代理
第七章 價格、稅收、費率、結算、交割
第八章 監督、調解、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高效、通暢、可調控的物資流通體系,完善市場機制,規範市場交易秩序,發揮流通對生產和消費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化工生產、流通、消費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為省級專業市場,屬於非營利的全民所有製法人單位,在經濟上實行以收抵支。市場的主要任務是:立足本省,面向全國,聯結國內外市場,為規範組織化工商品的公平買賣、公正交易、公平競爭,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優質服務。
第三條市場交易要公開化、票據化、規範化、法制化。市場實行會員制與招商制相結合的形式,以現貨交易為主,逐步發展為期貨交易。
第四條進入市場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五條省成立山東省石油化工商品交易市場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場協調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組建單位組成,其職責是:根據國家物資管理、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市場建設的有關政策,協調處理市場運行中涉及到的有關政策落實和部門關係,監督檢查市場的交易活動。市場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由省石化供銷總公司負責。
第六條市場實行會員大會制,由市場會員單位組成,是市場會員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主持。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和修改會員章程;審議通過市場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協商選舉市場理事會。
第七條市場理事會由市場會員大會協商選舉產生。市場理事會接受市場協調小組的領導,對市場會員大會負責。
市場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市場建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建議;
(二)審查市場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三)組織會員依法積極參加市場交易活動;
(四)監督、處理會員單位在市場交易中發生的問題;
(五)監督檢查市場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審查接受新會員和批准退出市場的會員;
(七)市場會員大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理事會任期兩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市場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由理事長推薦。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市場協調小組和市場會員大會及其理事會的決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市場日常交易活動和管理工作;
(三)決定市場的機構設定及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辭退;
(四)代表市場對外處理有關事務。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九條石油化工產品、化工原材料、橡原料及其製品、化工設備及其配件等均可進入市場交易。
第十條國家指令性產品、專營產品中的計畫分配部分(需方不按計畫收購者除外),假、冒、偽、劣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及金銀、火工產品等不準進入市場。
第十一條各進場交易的單位兼營的其他物資按有關規定也可依法交易。
第十二條對計畫內生產資料需要串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場交易的企業為引缺瀉余而在經營範圍外、臨時經營計畫外生產資料的,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市場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開拓新領域,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和全方位、多功能的優質服務。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市場交易形式以現貨交易(3至6個月)和中遠期契約(不超過一年)為主,通過市場來組織生產、經營單位與消費企業進行產品展銷、聯購聯銷、相互協作以及物資的調劑、串換,對超儲積壓物資、閒置設備進行出租、轉讓、調劑和出售,還可組織融資部門進行資金融通。要逐步創造條件向高層次、遠輻射、外向型、規範化的期貨市場發展。
第十五條市場交易方式為競價交易、協商交易、公開拍賣等。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進行交易。進入市場交易者,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具有經營化工商品資格和進貨憑證的生產、經營、消費法人企業,交易人員需持法人代表證件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第十七條市場交易的產品質量,按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國家認可的質量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進場交易均使用國家稅務機關統一監製蓋章的發票,按市場有關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和運輸手續。
第十九條不得為非法經營者提供賬號、代簽契約、代開發票,不得非法轉讓契約。市場內中遠期契約可以有規則地轉讓;市場外簽訂的契約按市場規定轉換為市場內契約後,可以進行轉讓交易。
第六章 招商與代理
第二十條市場初建階段要廣泛實行招商制。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化工生產、經營、消費企業,均可依法進入市場交易。非會員進場交易,要按市場有關規定繳納交易定金和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市場會員單位有權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進行市場交易契約的轉讓;非市場會員單位可以自由選擇會員單位作為代理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代理協定。
第二十二條代理人必須對被代理人負責,代理人可按市場交易規則的規定,向被代理人收取佣金。會員自營和代理業務的帳冊必須分開,以備檢查。
第七章 價格、稅收、費率、結算、交割
第二十三條進入市場交易的商品的價格允許自由浮動,隨行就市,市場對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價格暴漲暴跌,有權採取臨時限價管理或暫停交易。
第二十四條進入市場交易的商品,享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進入市場交易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由交易雙方均攤,各按成交額的0.5‰~1.5‰繳納。收取的管理費主要用於市場的擴建、維修、改造和改善辦公條件、監督檢查辦案、管理人員培訓等開支。
第二十六條市場在指定銀行設立結算帳戶,對市場交易進行統一結算。會員交易所得作為交易企業的利潤,交易損失在交易企業利潤中相抵。
第二十七條成交契約的履行實行實物交割,交割在市場組織和監督下由雙方負責。
第二十八條在市場會員單位中實行保證金制度。市場會員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和席位費,所繳席位費可列入生產成本。市場交易雙方每達成一筆交易,均要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率繳納交易定金。
第八章 監督、調解、處罰
第二十九條市場理事會對會員行為有監督權;對市場內的交易糾紛有調解和處理權;對違紀行為有權按市場管理規定、會員章程和交易規則進行處罰。市場會員對市場調解不服的,可提交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會員單位和出市代表凡有下列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一)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進場直接交易的;
(二)超越經營範圍的;
(三)生產企業未完成指令性分配計畫(需方或專營部門不收購或不在法定時間內付款者除外)擅自銷售的;
(四)違犯價格管理許可權和價格政策的;
(五)違犯國家有關發票管理辦法的;
(六)為非法經營者提供賬號的;
(七)市場管理人員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及違犯本規定的;
(八)其他違犯國家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對上述違法行為,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由市場理事會來受理對會員具有不當行為的指控。理事會通過檢查會員的帳冊、檔案、原始記錄來調查會員交易行為和財務情況,如發現會員有不當行為,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糾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場理事會要依據本規定組織擬定市場交易規則,經市場會員大會討論通過,連同本規定一併實施並報市場協調小組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場協調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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