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長質量獎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和省長審定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為山東省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山東省省長質量獎分設“山東省質量管理獎”和“山東省質量貢獻獎”2個獎項。山東省省長質量獎可以設提名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長質量獎
  • 獎項設定一:山東省質量管理獎
  • 獎項設定二:山東省質量貢獻獎
  • 頒獎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 評獎周期:每年度評選一次
評獎辦法,申報條件,山東省質量管理獎,山東省質量貢獻獎,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

評獎辦法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每年度評選一次。在組織或個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市和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評審主要是對組織和個人申報獎項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後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組織和個人負擔。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省財政預算。
“山東省質量管理獎”每年度不超過10個,“山東省質量貢獻獎”每年度不超過5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申報條件

山東省質量管理獎

“山東省質量管理獎”授予在山東省登記註冊,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含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山東省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企業和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山東省質量貢獻獎

“山東省質量貢獻獎”授予在質量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涉及到質量科研、質量改進和攻關成果的評審,可以多人共同獲獎,但最多不超過3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振興作出了突出貢獻,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六)個人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評審程式

每年度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前,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省級主要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組織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有關市和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省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7名(含7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各專項評審組對組織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民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和民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報山東省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山東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報分管副省長審核、省長審定簽署後,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通報表彰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山東省省長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省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

獎勵及經費

山東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獎勵經費由山東省財政統一安排。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獎勵檔案,由山東省財政直接發至獲獎組織和個人。
“山東省質量管理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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