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泥粉磨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山東省水泥粉磨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省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全省落實“三個堅決”行動方案(2021-2022年)》等檔案精神,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山東省水泥粉磨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泥粉磨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98號)、省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全省落實“三個堅決”行動方案(2021-2022年)》(魯動能〔2021〕3號)等檔案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水泥粉磨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3月29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嚴控“兩高”項目建設,加快水泥落後產能退出,促進行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1〕98號)、省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全省落實“三個堅決”行動方案(2021-2022年)》(魯動能〔2021〕3號)等檔案精神,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轄區內各類所有制水泥企業新建水泥粉磨項目。
第三條 所有新建的水泥粉磨項目,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嚴格執行產能減量替代。
第四條 水泥粉磨產能可以在省內各市、縣(市、區)之間轉移,也可以向省外轉移。省外水泥粉磨產能不得轉入我省。
第五條 產能置換應有利於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最佳化,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產業轉型發展實際,統籌考慮產能置換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容量、能耗指標、資源稟賦、市場需求、物流運輸等因素,科學論證決策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條 2022年年底前退出的3.2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裝置,以及3.2米以上主動退出的水泥粉磨裝置,以現有建成裝置核定粉磨產能,核定產能經公示無異議公告後,可以進行產能置換。特種水泥熟料企業申請保留配套的3.2米及以下磨機產能,不得參與通用水泥磨機產能置換。
第七條 新建水泥粉磨項目,產能置換比例為2∶1,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閉退出2噸產能。
第八條 新建水泥粉磨項目的核定產能,以實際建成裝置按照中國水泥協會最新發布的水泥產能核定標準確定。
第九條 用於置換的水泥粉磨產能可以拆分,但拆分轉讓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一)依託現有水泥磨機,實施提升產品質量、增加安全設施、治污減排、節能降耗、協同處置、提升裝備水平等不擴大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不屬於明令淘汰落後產能項目,因當地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調整,在同一市範圍內不改變建設主體、不增加產能進行遷建的,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應在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網站公示、公告項目遷建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魯動能〔2021〕3號檔案印發前,已經建成投產或已開工建設的直徑3.2米以上產能置換不足的水泥粉磨項目,須按照魯政辦字〔2021〕98號等相關檔案規定,完善手續並補齊產能置換不足部分,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應在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網站公示、公告產能來源。
第十一條 用於產能置換的粉磨裝置,在置換項目投產前必須關停拆除。項目產能出讓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驗收拆除。產能分拆的置換項目,按最先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時間計算。
跨市產能置換的,由項目產能出讓地會同項目建設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驗收拆除。因債務糾紛、法院查封設備等原因導致暫時無法拆除的,必須就地封存;待具備拆除條件後,立即拆除。
第十二條 產能置換方案的制定包括建設項目情況和出讓產能情況,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屬企業名稱,主體設備(生產線)擬建的具體位置,擬建主體設備(生產線)名稱、主體設備(生產線)規格型號及數量,設計產能,置換指標產能,計畫投產時間,置換比例。
(二)用於置換的產能所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所在具體位置,企業的水泥生產許可證號及有效期,主體設備(生產線)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備案或核准檔案上的設計產能,環評檔案產能,核定產能,用於本項目置換產能,計畫關停時間,計畫拆除時間。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式樣見附屬檔案)由項目建設企業制定,企業申請產能置換,須出具產能出(受)讓雙方正式簽訂的產能置換轉讓協定,建設企業將產能置換方案報所在縣(市、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縣、市逐級審核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覆核確認後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有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核實後,確定是否予以公告。方案經公告後,即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產能置換方案已公告但未實施或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須由產能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經項目建設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實確認無異議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覆核確認,對原產能置換方案予以撤銷或變更,產能可以繼續轉讓。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監督新建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落實,督促組織查驗裝置的實際生產能力,如存在弄虛作假、批建不符等行為,由項目管理部門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要求處罰,整改到位前不得開工投產。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產能置換建設項目投產前,對已公告的置換方案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對出讓退出產能生產線關停及拆除情況進行現場核驗確認。
第十七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等,鼓勵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媒體和社會公眾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和建設項目情況開展監督。
第十八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程式和嚴格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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