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是2015年3月20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
- 文號:魯教職發〔2015〕1號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等4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教職發〔2015〕1號
各市教育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山東省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全文
山東省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建立適應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機制,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包括縣(市、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和幼稚園。
第三條 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按照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進行分類登記。
第四條 舉辦者明確提出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不用於舉辦者分配而繼續投入本學校發展,形成的資產歸學校法人所有,且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法人財產權獨立完整、辦學活動規範的,可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五條 舉辦者要求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形成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自主運營、自負盈虧的,可認定為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六條 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舉辦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接受的國家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
第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可按規定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或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按照企業法人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
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取得相應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法人登記手續。
第八條 舉辦者自願提出非營利性辦學性質申請,提供辦學章程、財務報告、資產評估或驗資報告及有關材料,由學校審批機關予以認定。舉辦者憑非營利性認定書和辦理登記手續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根據企業設立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由民政部門登記的,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進行管理;由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的,參照事業單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進行管理;企業法人由工商部門登記,按照企業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進行管理。
第十條 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屬性一經確認,無特殊理由一般不予變更。確需變更的,需進行資質審查和財務審計,符合條件的,經學校審批機關確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接受審批機關的管理與監督。審批機關依法對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實行督導,組織或委託社會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終止辦學時,由學校審批機關批准,收回辦學許可證後,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在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屬捐資舉辦的,清償後剩餘財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其他的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清償債權債務後的剩餘資產,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給予舉辦者相應的獎勵,其餘資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
第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終止辦學時,資產處置按照公司法和學校章程的相關規定處理。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收回辦學許可證後,持批准檔案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檔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