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概述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
- 修改時間:2018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魯財教〔2018〕17號
各市財政局、教育局,山東體育學院:
為加強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青少年校園足球運動健康發展,我們對《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2018年4月2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全省中國小校園足球訓練條件,促進校園足球運動健康發展,省財政設立校園足球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校園足球資金),支持16個市級校園足球訓練營和山東體育學院日照校區、臨沂市青少年綜合性實踐基地2個省級訓練營運轉,以及用於全省、全國學生運動會訓練、比賽和獎勵等方面。為規範和加強校園足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足球資金按因素法分配。
第三條 校園足球資金用於參加訓練營活動的學生、教師、專家和專業團隊的食宿、培訓、辦公費用;參加全省和全國學生運動會等重大賽事的訓練、比賽費用及獲獎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等。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市學生規模、縣(市、區)數量等因素,核定各市級校園足球訓練營資金金額;根據承擔的訓練、比賽和培訓任務規模等因素,核定各省級校園足球訓練營資金金額;根據全省和全國學生運動會等重大賽事需要,核定訓練、比賽、獎勵等費用。
第五條 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30日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校園足球資金預算下達各市和山東體育學院等有關單位。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校園足球資金用於以下支出:
(一)參訓學生、教師的食宿費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二)聘請專家和專業團隊的食宿費用、勞動報酬。
(三)購置訓練、比賽、教學等必要的器材、圖書、設施、設備。
(四)日常運行管理費。訓練營運行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會議費、差旅費、崗位補助等。
(五)參加全省和全國學生運動會等重大賽事的訓練、比賽費用和獲獎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等。
第七條 校園足球資金不得抵頂地方應承擔的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工程欠款。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八條 校園足球資金須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九條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範實行招投標等制度,建立健全相應責任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條 校園足球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如有結餘結轉,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財政撥款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校園足球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及時納入訓練營所屬單位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認真維護。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校園足球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依據有關規定,不定期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制定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認真開展總結和自評,並於每年年底前將校園足球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資金管理等情況以正式檔案形式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根據各市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省級分配資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規行為的,省財政將扣回已下撥資金,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校園足球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6〕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