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辦法

為規範服務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魯價綜發〔2013〕54號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24日
  • 生效時間:2013年6月1日
  • 制定機關:山東省物價局
  • 檔案等級:規範性檔案
山東省物價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目錄》的通知
魯價綜發〔2013〕54號
各市物價局:
根據《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屬檔案:1.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辦法
2.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目錄
山東省物價局
2013年5月24日
附屬檔案1
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服務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提供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登記證》。
需要申領《登記證》的服務項目,通過《山東省服務價格登記證管理目錄》確定。
第四條 《登記證》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式樣並印製,分正本和副本,副本用於年審和其它用途。
第五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登記證》的核發、管理工作。
核發《登記證》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中央、省屬駐濟經營者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中央和省派駐省內其他市的經營者,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其他經營者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核發。
第六條 《登記證》實行一點一證。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直接提供服務並收費的經營者為基本領證單位。有直接收費行為、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的收費點,由設立或管理該收費點的領證單位統一申請辦理《登記證》副本。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懸掛正本,沒有正本的,應當懸掛副本。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於實施收費30日前申領《登記證》。
第八條 申領《登記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領單位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服務價格批准檔案,社團、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從業資質證書等證件的原件、複印件,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領單位到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服務價格登記證申請表》一式兩份,按表列內容逐項填寫;
(三)申請表應加蓋本單位公章,經負責人簽名後送其業務主管部門確認,業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四)價格主管部門對《服務價格登記證申請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核准後頒發《登記證》。
第九條 經營者停業或者合併、分立、遷移、改變名稱、調整價格或者收費範圍,應當於批准後30日內持批准檔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登記證》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經營者丟失、損壞《登記證》,應當公告作廢並及時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新證。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經過審查符合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在收到《服務價格登記證申請表》後15個工作日核心準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於收到《服務價格登記證申請表》後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領單位,並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登記證》,應當嚴格辦證範圍、辦證手續,並建立《登記證》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登記證》有效期3年,期滿前15日內經營者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事宜。
第十三條 《登記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申領《登記證》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到發證機關接受年度審驗。
第十四條 《登記證》的年度審驗內容:
(一)經營者的服務價格是否經過審批,有無批准的合法服務價格檔案,明令取消的價格項目是否停止執行;
(二)經營者在服務過程中,是否有擴大範圍、擅自設立和分解收費項目、增加收費頻次、提高服務價格等行為;
(三)經營者是否亮證收費,是否及時辦理《登記證》變更手續;
(四)經營者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況;
(五)其他審驗事項。
第十五條 審驗結束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登記證》副本和審驗報告書上籤注審驗結論。
經審驗合格的,由發證機關加蓋年度審驗合格印章後可繼續使用;經審驗發現有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登記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經營者不按規定申領《登記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申領或不按規定程式申領《登記證》的;
(二)不申報或不按規定程式申報註銷或者變更《登記證》的;
(三)塗改、偽造《登記證》的;
(四)轉借《登記證》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的;
(六)其他不按規定申領《登記證》的行為。
第十八條 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