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設定道路檢查站的通知》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3月2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設定道路檢查站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90-03-28
- 生效日期:1990-03-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28
【生效日期】1990-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28
【生效日期】1990-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東省政府關於設定道路檢查站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維護我省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暢通和有關運輸政策、法規的落實,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設定統一的道路檢查站,現將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地)、縣(市、區)道路檢查站是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省公安廳、省交通廳提出,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的。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檢查站統一編號,稱“山東省××市(地區)××縣(市、區)道路檢查站××號”。站點的具體位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和交通部門研究確定,其他部門一律不得在道路上設定檢查站。有關部門如確有檢查任務,可委託批准的檢查站辦理,或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派人參加檢查站進行工作。道路檢查站在指定地點(位置)設定,不得擅自變動。如確需調整位置時,須經省公安廳或省交通廳審查,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批。凡未經批准的檢查站,一律由公安部門負責取締。公安部門如有追捕犯人等特殊任務,可上路檢查。
二、道路檢查站主要任務是:公安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糾正違章行車,維護交通秩序,保證交通安全暢通;交通部門負責檢查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運管費、稅金的繳納情況和運輸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三、道路檢查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里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必須按規定著裝、分別佩帶統一制定的標誌,出示省以上(含省)主管部門發的證件、在所轄區域內進行專項檢查。要認真執行檢查站工作人員守則,做到文明執勤、遵章守紀,廉潔奉公,不得刁難車主。對非省政府公布設定的道路檢查站或無證件的檢查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四、要嚴格執行處罰標準。按照省政府魯政發〔1988〕166號檔案《關於發布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三個規定的通知》精神,道路檢查站在罰款時要使用省財稅部門統一制定,並加蓋當地財政部門財政專用章的票據。罰款收入一律上交國庫(補交的交通規費除外),不得截留或挪做它用。各級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對檢查站使用的票據及罰款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審計,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要認真查處。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道路檢查工作的領導,公安和交通部門對檢查人員要加強思想和業務素質教育,對那些假公濟私、敲詐勒索、接受賄賂等違法亂紀行為,要認真追究,嚴肅處理。
六、省政府有關部門過去有關設定道路檢查站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