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問題的通知》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7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90-07-18
- 生效日期:1990-07-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7-18
【生效日期】1990-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東省政府關於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問題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
為搞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提高社會效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全部實行撥改貸。近年來,我省大多數地方和部門,對治理補助資金已經實行了有償使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鞏固和完善已經採取的改革措施,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益,今後對污染源治理補助資金,全部實行撥改貸。
二、建立以市(地)為主的省、市(地)、縣(市區)三級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省級基金由省集中管理的歷年中央、省屬單位治理補助資金的積存部分和縣屬以上單位交省治理補助資金的8%部分組成,主要用於重點污染源治理、污染源綜合治理和污染源治理的示範工程。市(地)級基金由三部分構成:一是中央、省屬單位原交省的治理補助資金的72%部分,從今年一月一日起,省不再集中,全部轉由所在市(地)納入基金管理;二是市(地)屬單位所交治理補助資金的72%部分;三是市(地)歷年積存的治理補助資金。縣(市區)級基金由轄區內縣(市區)屬單位所交治理補助資金的72%部分、鄉(鎮)及以下單位所交治理補助資金的80%部分和縣(市區)歷年積存的治理補助資金構成。
三、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由環保部門編制貸款計畫,會同財政部門下達執行。根據貸款計畫撥入財政部門在各級銀行開立的專戶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省級基金繼續委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經辦。
四、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貸款月利率一年期為2.4‰,二年期為2.7‰,三年期為3.0‰。逾期不還的,按貸款最高月利率3‰收取利息,並按月利率6‰加收罰息。對挪用貸款或擅自中止項目建設的,銀行有權收回全部貸款,按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並按月利率9.0‰加收罰息。污染源治理貸款資金原則上不予豁免。經驗收合格的項目,還貸確有困難的,可由使用貸款的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環保、財政部門審查批准,給予一定額度的減免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