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山東省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規範就業見習管理工作,全面助力高校畢業生等青年提升就業能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4號)、《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23〕181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細則。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於2024年9月1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日期:2024年9月11日
  • 發文字號:魯人社字〔2024〕74號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人社字〔2024〕74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就業創業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就業見習工作,現將《山東省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9月11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就業見習管理工作,全面助力高校畢業生等青年提升就業能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4號)、《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23〕18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就業見習,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的就業見習單位(以下簡稱“見習單位”),通過開發一定數量的見習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崗位鍛鍊,幫助見習人員積累實踐經驗、增強就業能力。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見習崗位,是指見習單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識、技術、技能含量和業務內容,具備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見習人員實踐能力提升需要的崗位。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見習人員,是指有見習意願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第五條 就業見習堅持個人自願參加、政府扶持幫助、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就業見習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就業見習工作總體規劃、政策制定和統籌實施。省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全省就業見習工作的組織推動、信息系統開發建設、信息發布和數據統計。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要求,做好轄區內就業見習各項管理服務、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就業見習補貼資金保障。
第三章 就業見習組織實施
  第十條 參加見習人員根據各地發布的見習單位和崗位信息按規定自願報名參加。具體流程如下:
  (一)信息發布。見習單位完成認定後,應通過“山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上服務大廳”向社會及時發布見習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及聯繫方式等信息,可通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入口網站加大宣傳;
  (二)人員招募。採用人員主動報名的方式進行;
  (三)簽訂就業見習協定。達成見習意向後,見習單位與見習人員要及時簽訂《就業見習協定書》(見附屬檔案1);
  (四)備案審核。簽訂《就業見習協定書》後,見習單位應在30日內通過“山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上服務大廳”登記見習人員基本信息,上傳相關材料,進行人員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信息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一條 見習期限
  見習期限一般為3-12個月,具體期限由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同一見習人員就業見習補貼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三條 見習人員待遇
  (一)見習單位按月給予見習人員不低於同期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對見習期未滿提前離崗的應根據其實際參加見習時間發放;
  (二)見習單位應為見習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鼓勵有條件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基本生活費標準;
  (四)見習期滿後未留用就業的,可獲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等後續服務。
  第十四條 見習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和保存見習人員出勤情況,根據實際出勤,按月通過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向見習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不得以工資形式發放。
  第十五條 就業見習結束後,見習單位應當為見習人員出具《山東省就業見習鑑定表》(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 見習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雙方協商後書面確認,並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見習人員增加或減少的,見習單位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鼓勵見習單位留用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章 見習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見習單位實行申請設立制,各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見習單位: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能夠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習人員進行正規有效的管理,優先吸納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數字經濟等新興產業以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作為見習單位;
  (二)提供的見習崗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重點和青年群體就業能力提升需要,並能提供一定數量的管理、技術、科研類崗位;
  (三)配備專門的帶教老師,並具備開展就業見習活動的場所、設備設施等,人身意外風險較低,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具有完善的就業見習管理標準和規程。
  第十九條 見習單位認定程式:
  (一)單位申報。見習單位申請實行“全程網辦”,申請單位通過“山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網上服務大廳”線上提交《山東省見習單位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審核評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對其經營場所、見習制度、培訓條件、師資配備、勞動關係等進行考察評估,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在山東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確認;
  (三)認定公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經審核認定具備就業見習條件的單位,定期集中通過入口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見習單位職責:
  (一)負責按照見習計畫,接受見習人員報名,制定見習方案,組織開展見習和就業培訓活動,落實各項見習政策;
  (二)負責見習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引導見習人員樹立正確 的人生觀、價值觀、就業觀,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技能提升培訓等;
  (三)負責建立帶教制度,委派實踐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的技術或管理人員作為帶教老師,幫助見習人員熟悉崗位內容,提升工作能力;
  (四)按規定為見習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工傷保險或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負責對見習情況進行考核,出具《山東省就業見習鑑定表》;
  (六)積極推薦並吸納見習期間表現優秀的見習人員就業。
  第二十一條 就業見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有關情況後,取消其見習單位資格,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無法正常開展就業見習工作的;
  (二)存在扣押見習人員證件、拖欠基本生活費等行為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一個自然年度內未提供見習崗位或未開展見習活動的;
  (五)見習單位(事業單位除外)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留用率均低於10%。
  對取消的就業見習單位,不再新增見習人員,現有見習人員補貼發放至完成見習活動為止。
  第二十二條 對騙取、套取就業見習補貼,取消見習單位資格,由發放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回相應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組織對見習單位見習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見習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就業見習:
  (一)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高校畢業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包括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畢業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畢業生。符合條件的海外高校留學回國人員、港澳台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就業見習補貼政策。
  “離校2年內”即離校時間至簽訂就業見習協定的時間小於2年,離校時間以畢業證書籤章日期為準。
  “未就業”狀態即參加就業見習時未繳納社會保險、名下無營業執照的情形,曾參加社會保險或登記過就業的不影響未就業狀態認定。
  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信息可以從人社部門的登記失業人員信息庫獲取。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定時的年齡應滿16周歲且不滿25周歲,年齡以身份證信息為準。
  第二十五條 就業見習人員實行自願報名,根據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見習單位和崗位信息按規定報名參加,允許跨行政區域參加就業見習。
  第二十六條 見習單位應當與參加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定書》,明確見習時間、崗位、生活費標準和爭議解決途徑等。
  第二十七條 若見習期間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單位可提前解除見習協定,提交《山東省就業見習終止證明》(見附屬檔案4),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無故連續缺勤3天或累計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不遵守見習單位規章制度且教育無效的;
  (四)已在其他單位實現就業或創業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見習情形的:見習人員主動終止見習、見習期內終止且提前簽訂勞動契約、見習期滿後離職、見習期滿後簽訂勞動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見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人員可以向見習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提前解除見習協定: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的;
  (二)以培訓費、服裝費等名義向見習人員收取費用的;
  (三)未按照見習協定提供見習崗位或見習條件的;
  (四)安排見習人員從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隱患工作,危及見習人員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見習人員合法權益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見習單位開展見習工作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防止發生就業見習代替正常用工的行為。
第六章 就業見習補貼管理
  第三十條 對吸納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對年度內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及以上的單位,年度內所有完成見習人員的見習補貼標準提高10個百分點(不含剩餘期限見習補貼)。
  留用率計算:一個自然年度內與見習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數占本年度完成見習人數的比例。
  完成見習人數範圍:按照見習協定的規定,如期完成就業見習的人數;以及見習期雖未滿,但提前被見習單位留用的人數(見習期內,因見習人員個人原因等提前結束見習的人員數不算在內)。
  見習人員參加就業見習滿3個月後,見習期未滿,見習單位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辦理見習終止業務後,一次性給予見習單位剩餘期限見習補貼。剩餘期限的見習補貼不得與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重複申領。政策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就業見習補貼期限以見習人員實際在崗時間計算。當月見習時間不滿15天,見習單位不可申報當月就業見習補貼,應當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基本生活費。
  第三十二條 就業見習補貼採取“先支後補”的方式,見習單位可按月、按季度和期滿結束後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對上一年度見習留用率達到50%及以上的單位,次年年初集中一次性發放差額補貼。
  第三十三條 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山東省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費花名冊》(見附屬檔案5)、見習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費的銀行憑證、工傷保險繳納憑證或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發票、保單複印件、《山東省就業見習鑑定表》《山東省就業見習終止證明》。對留用率達到50%及以上的單位,申領差額補貼,無需提供材料。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驗見習人員個人身份信息和各項補貼申請材料,經審核通過並按規定報當地財政部門後,撥付到見習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對公賬戶。
  第三十五條 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就業見習補貼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檢查縣(市、區)就業見習工作的組織實施、崗位募集、制度執行、政策落實和見習實效等情況。加強對見習單位的管理,監督指導見習單位規章制度建設、見習計畫執行、人員權益保障、留用見習人員就業等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八條 加強資金管理。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就業見習補貼資金髮放的內控工作機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和撥付,確保專款專用、安全運行。加強部門間信息對比,對見習單位提交的資料嚴格核實,防範騙取、挪用、虛報、冒領資金等行為。通過上門調查、資金抽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常態化開展就業見習檢查工作。對虛報、謊報見習人數和見習時間,騙取、套取就業見習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見習單位資格,追回騙取、套取的資金並按規定對直接負責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見習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已簽訂就業見習協定的剩餘見習補貼由原批准單位發放。
  第四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大力宣傳見習政策、申請渠道,擴大見習知曉度,精心選取一批示範性的高質量見習崗位,集中打包推送,增強見習吸引力。大力宣傳一批通過見習實現就業創業的青年和履行社會責任成效突出的見習單位,引領更多青年和用人單位主動參與就業見習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級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見習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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