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

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

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簡稱SMICPCC,英文譯名為:Shandong Mother-Infant-Child Products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山東省從事孕嬰童用品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山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
  • 外文名:ShandongMother-Infant-ChildProductsChamberofCommerce
  • 總部地點:山東省濟南市
  • 成立時間:2015年4月
  • 組織性質:社會團體
  • 登記機關:山東省民政廳
  • 所屬行業:孕嬰童行業
社團宗旨,業務範圍,商會章程,組織結構,

社團宗旨

促進山東省孕嬰童用品行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單位的橋樑作用,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行業的內部環境,制定和維護行業規則,協調內外關係;廣泛聯繫孕嬰童產業的單位,協調管理者與企業的關係;挖掘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市場潛力和社會資源,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整體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會員、社會服務;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業務範圍

(一)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的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供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訂行業規範標準;促進會員單位對行業政策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社會信譽;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的信息溝通,組織對會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行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四)組織會員單位與國際同行業交流合作,編輯出版相關成果;
(五)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教育會員單位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六)組織或參與、舉辦本行業國內外孕嬰童用品的展覽、展(銷)會、研討會,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努力擴大國內外行業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本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積極發展與省外相關商會、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組織行業參加有關交流活動;
(九)擴展商會影響力,宣傳孕嬰童用品行業,創辦商會出版物和行業網站;
(十)搭建融資互助平台,努力幫助會員協調流動資金、信譽擔保等各類信貸活動;
(十一)開展有益於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商會章程

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英文名稱ShandongMother-Infant-ChildProductsChamberofCommerce,縮寫SMICPCC。
第二條 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是由山東省從事孕嬰童用品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促進山東省孕嬰童用品行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單位的橋樑作用,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行業的內部環境,制定和維護行業規則,協調內外關係;廣泛聯繫孕嬰童產業的單位,協調管理者與企業的關係;挖掘山東省孕嬰童用品市場潛力和社會資源,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整體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全心全意為行業、會員、社會服務。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的發展,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供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訂行業規範標準;促進會員單位對行業政策法規的理解和執行,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社會信譽;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的信息溝通,組 織對會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行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四)組織會員單位與國際同行業交流合作,編輯出版相關成果;
(五)推動孕嬰童用品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教育會員單位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六)組織或參與、舉辦本行業國內外孕嬰童用品的展覽、展(銷)會、研討會,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努力擴大國內外行業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本行業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積極發展與省外相關商會、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組織行業參加有關交流活動;
(九)擴展商會影響力,宣傳孕嬰童用品行業,創辦商會出版物和行業網站;
(十)搭建融資互助平台,努力幫助會員協調流動資金、信譽擔保等各類信貸活動;
(十一)開展有益於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商會活動;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山東地區的孕嬰童用品生產、設計、銷售、流通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商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商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對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會員將給予提醒,對連續兩年不交會費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者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山東省民政廳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增補理事,交下屆會員大會確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並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一)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管理辦法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由本商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財務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本商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14日本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一、會長單位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
三、副會長單位
四、秘書長單位
五、副秘書長單位
六、理事單位
七、會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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