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協會簡介

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Shan Dong Real Estate Value Association,縮寫為SDREVA),是由在山東省註冊的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本協會已經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得社會法人資格。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共有會員單位232家,其中中介機構226家,執業土地估價師1000餘人。

協會是由山東省範圍內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及從事土地估價相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合會員進行自律管理;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土地評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估價事業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辦公點設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594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 外文名:SDREVA
  • 類別:土地評估機構
  • 註冊地: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山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英文名為ShanDong Real Estate Value Association,縮寫為SDREV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山東省範圍內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及從事土地估價相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聯合會員進行自律管理;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土地評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估價事業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點設在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594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會員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
(二)承辦土地估價機構及土地估價師資格的審查、入會、註冊、登記及年檢工作;
(三)組織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組織土地估價研討活動,提供土地估價資料和信息;
(五)建立會員信用檔案,開展土地估價機構資信評級;
(六)組織開展對會員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執業質量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七)受理社會對土地估價師和估價機構的投訴,懲戒違規人員;
(八)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的利益及聲譽;
(九)開展國內外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會員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和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一)承辦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組織委託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由有關方面推薦的從事土地估價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專職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管理人員,也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秘書處審查辦理入會手續,報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學習和專業培訓;
(四)優先獲得協會的資料及行業信息;
(五)對協會工作有監督、建議權;
(六)對協會給予的懲戒有陳述權和申訴權;
(七)按規定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接受本協會業務指導,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七)維護和增進會員間的團結、友誼、聯繫與合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方式向協會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並交還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協商和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並主持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懲處;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應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和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要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長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秘書長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的經費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自有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協會每年的收支情況要作出年度財務報告,接受常務理事會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10年3月2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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