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

《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旨在規範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和依據有關意見而制定 ;經省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3月26日印發,共二十五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
  • 印發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9年3月26日 
  • 文號:魯政辦字〔2019〕63號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9〕6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訂勞動契約的輔警招聘工作,簽訂聘用契約的輔警招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勞務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輔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招聘輔警,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適應崗位需求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第四條 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警用人額度內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的招聘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的招聘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輔警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輔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軍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七條 招聘輔警,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用人計畫;
(二)發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察;
(五)體能測評;
(六)體檢;
(七)政治考核;
(八)公示;
(九)簽訂契約。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式進行簡化或對前款規定的第(四)項至第(七)項順序予以調整。
第八條 招聘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招聘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體能測評、體檢的相關標準;
(六)其他須知事項。
第九條 招聘特殊崗位輔警,如需調整資格條件,須由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上一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招聘公告中註明原因。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特殊崗位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不得設定與招聘崗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八)曾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九)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十)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十一)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當向輔警管理機構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輔警管理機構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人員是否具備報考資格,並可視情加入心理評估環節。
第十二條 輔警招聘考試可採用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加試專業技能測試或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三條 輔警招聘考試的內容和標準,應貼合崗位需求,符合實際需要。
第十四條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過網站、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報考人員公布。
第十五條 體檢、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需要確定。體檢項目和標準、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 政治考核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關要求進行,重點審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為輔警的情形。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體測體檢、考察及政治考核情況,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公示期滿一個月內與聘用的輔警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用工備案。
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簽訂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10日內將聘用輔警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20日內將聘用輔警名單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新招聘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層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人員名單,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輔警聘用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相關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管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輔警管理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用人額度、用人計畫和職位要求進行聘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聘用的;
(三)經審批的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出台、變更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或其他招聘涉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其他與招聘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聘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招聘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體測體檢、考察、政治考核資格,不予聘用、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或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的,不得再報考公安機關輔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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