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局暫行條例,1941年10月由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布施行。全文八條十七款。規定公安局是抗日民主政府維持社會治安的主管機關。省設公安總局,各主任區、專區、縣均設公安局,區及市鎮設公安特派員。任務是:(1)偵察破獲破壞抗日民主根據地軍事、政治、經濟、文化、交通建設的敵探漢奸;(2)肅清破壞抗日,破壞政權,破壞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3)發展鋤奸組織,進行鋤奸動員,推動鋤奸運動,辦理漢奸自首;(4)清查戶口,檢查交通,盤查來往敵占區之行人,防止奸細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