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初級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01.2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初級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1.20
- 實施時間:1995.03.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初級衛生保健管理,實現“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目標,增強公民身心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級衛生保健是指人人都能享有的、體現社會平等權利的、政府和個人都能負擔得起的、最基本的衛生保健服務。
第三條 實施初級衛生保健應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堅持以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把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規劃目標的完成。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初級衛生保健的實施進行檢查、審評。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初級衛生保健的具體任務是:
(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衛生基本設施,創造清潔衛生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二)加強健康教育,提倡良好的衛生習慣及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公民自我保健意識。
(三)落實優生優育優教措施,提高人口素質。
(四)開展婦幼保健工作,預防和控制婦女兒童常見病、多發病,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幼兒死亡率。
(五)普及兒童計畫免疫,控制和消滅主要傳染病、地方病。
(六)搞好食品衛生,普及營養知識,加強營養監測,不斷改善公民的營養狀況。
(七)改善飲水條件,提供充足的安全衛生用水,控制水源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八)搞好公共場所及勞動、學校等方面的衛生。
(九)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儘可能做到早期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十)加強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的建設,合理布局網點,為公民提供適宜防治技術和基本藥物。
(十一)健全社會衛生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的醫療保健制度。
(十二)做好疾病康復工作。
第三章 部門分工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分工如下:
(一)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的建設,推行集資醫療保健制度。負責公民疾病的預防、醫療、康復技術服務;負責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優生優育和計畫生育的技術服務;依法對食品衛生、學校衛生、勞動衛生、放射衛生及公共場所衛生進行監督指導和各種傳染病、寄生蟲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藥政管理等工作。
(二)計畫、農業部門應把初級衛生保健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奔小康目標之中。
(三)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使衛生事業費逐年增長,其增長比例不低於財政增長比例。
(四)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採取各種形式宣傳初級衛生保健知識,增強公民衛生意識。
(五)教育部門應抓好中小學生健康教育工作,並將其列入教學計畫,配備專(兼)職教師。
(六)水利、衛生等部門應做好改善農村生活飲用水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和管理工作。
(七)工商、供銷、商業、糧食等部門和單位應認真貫徹實施《食品衛生法》,抓好國營、集體、個體食品生產及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
(八)農業、林業部門應做好化肥、農藥使用的技術指導,減少殘毒,預防農藥中毒;推行使用經無害化處理的農家肥;植樹造林,綠化美化城鄉環境。
(九)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應把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和農村衛生廁所建設納入城鄉建設和土地使用規劃,並積極組織實施。
(十)工業、環保、勞動等部門應做好工業“三廢”和生活“三廢”的處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改造有毒、有害作業點,做好勞動保護工作,預防和控制職業病。
(十一)民政、公安、體育、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實施初級衛生保健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有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配合做好初級衛生保健的審評工作。
第四章 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
第九條 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應做到人員、業務用房、設備三配套,並能結合運用中西醫防病治病。
第十條 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應搞好對鄉村初級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收集有關信息資料,培訓基層衛生人員。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應大力推廣適宜技術,培訓鄉村醫生,具體落實初級衛生保健各項指標。
第十二條 行政村應設立衛生室並堅持以集體舉辦為主,推廣村辦鄉管、鄉村一體化管理模式。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實施初級衛生保健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各級財政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初級衛生保健專項經費,並對偏遠山區、貧困地區給予特殊照顧。
第十四條 村集體提留的公益金中應安排適當比例用於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合作醫療和鄉村醫生報酬。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鄉鎮衛生事業的投入,促進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初級衛生保健事業。
第六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公民的初級衛生保健權利包括:
(一)居住地5公里內有安全衛生用水及適當衛生設施;
(二)縣、鄉、村三級都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得到至少80種基本藥物,常見病能及時得到合理防治;
(三)接受必要的健康教育,享有良好的衛生環境;
(四)接受抗白喉、百日咳、破傷風、脊髓灰質炎、麻疹和結核等的免疫接種;
(五)孕產婦和兒童得到系統化保健服務;
(六)得到合理營養和食品衛生保障;
(七)傳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
公民的初級衛生保健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條 公民應自覺參加愛國衛生運動,遵守各種法律法規,自覺克服和抵制一切不衛生行為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條 鄉村公民應搞好庭院衛生,使用衛生廁所。
第七章 審評與獎懲
第二十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初級衛生保健審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審評工作包含下列內容:
(一)當地人民政府對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民眾健康水平;
(三)衛生保健服務水平。
審評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先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提出申請,經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審查後,報省審評。經審評合格的,授予“初級衛生保健合格縣(市、區)”稱號。
第二十三條 對實施初級衛生保健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由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省級審評合格的縣(市、區),每年抽樣複查。對複查不合格的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並提出整改意見。連續兩次複查不合格的,取消合格縣(市、區)稱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