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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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辦法
省編辦關於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辦法》的通知
魯編辦發[2013]9號
各市、縣(市、區)編辦,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是指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由本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準確提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主要分為以下二類:
第一類:由監督管理機構公開過的登記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是否已在本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當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刊載的信息、事業單位年檢結果等。
第二類: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信息。主要包括設立登記日期、變更登記結果、公告情況、已公開的年度報告等。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詢第一類信息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詢第二類信息,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其合法利用目的的,應當予以提供。
第七條查詢人申請查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憑證:
(一)現場查詢第一類信息的,查詢人填寫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申請表,提供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和單位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或者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信函查詢第一類信息的,查詢人應當提供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和單位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或者提供經當地公安機關蓋章確認的本人身份證明。
(二)查詢第二類信息的,僅限現場查詢方式。查詢人填寫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查詢申請表,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國家機關委託查詢的應當出示有關公函和查詢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委託查詢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公函、身份證和律師執業證;其他單位委託查詢的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註明單位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查詢人身份證明和查詢此類信息合法利用目的的相關證明檔案;公民個人應當出示身份證明和查詢此類信息合法利用目的的相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和程式做好查詢服務:
(一)現場、信函查詢第一類信息的,查詢人申請提供加蓋查詢專用章的書面證明的,應當經兩名以上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覆核、簽字,並報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予以提供。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留存出具的書面證明複印件和查詢人提供的相關證明。
(二)查詢第二類信息的,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確認查詢人身份,經兩名以上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覆核、簽字,並報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予以答覆。查詢人申請提供加蓋查詢專用章的書面證明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提供。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留存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複印件和查詢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國家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申請查閱、摘抄第二類信息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經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在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陪同下進行。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留存查詢人摘抄內容的複印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不提供查詢人申請查詢的信息,並分別作出答覆:
(一)依法不屬於本監督管理機構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查詢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機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聯繫方式;
(二)查詢的信息屬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依法經有關部門確認不能予以公開的,或者監督管理機構內部管理信息等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查詢人並說明理由;
(三)查詢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查詢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監督管理機構應噹噹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查詢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查詢人應當保持檔案的完整,不得在檔案上修改、塗抹、拆取和標註,不得損毀和擅自抄錄、複印、拍攝等;不得超越所申請的查詢目的使用登記管理信息。
查詢人不得利用獲得的信息開展有償服務活動,不得私自向外界公布、泄露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檔案內容。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信息查詢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查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制止,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超越所申請的查詢目的使用登記管理信息的;
(二)利用獲得的信息開展有償服務活動的;
(三)私自向外界公布、泄露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檔案內容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查詢工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各級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上級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監督管理機構信息查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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