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羊卓雍錯保護條例

山南市羊卓雍錯保護條例

山南市羊卓雍錯保護條例,於2019年6月26日山南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山南市羊卓雍錯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山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8/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羊卓雍錯的保護,保持水域面積、保障供水功能、防治污染,改善水生態和水環境,維護湖泊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羊卓雍錯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羊卓雍錯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防嚴治的原則,實施形態保護、水質保護、功能保護、生態保護。
第四條羊卓雍錯保護範圍按照功能和保護要求,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核心保護區是指羊卓雍錯歷史最高水位以下的區域。一般保護區是指歷史最高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範圍。(在100米內,有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築物的,以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築物界限為準。)
第五條 市、貢嘎縣、浪卡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羊卓雍錯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羊卓雍錯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羊卓雍錯保護協調機制,並將羊卓雍錯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貢嘎縣、浪卡子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羊卓雍錯保護工作。
沿湖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羊卓雍錯保護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護。
第六條 羊卓雍錯保護實行湖長制,由各級湖長對其責任水域的管理、保護、治理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解決責任水域突出問題。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羊卓雍錯保護管理的主管部
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羊卓雍錯區域的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整治、水生態修復和水污染治理;
(二)擬定羊卓雍錯保護方案,負責羊卓雍錯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羊卓雍錯水質監測、預警制度;
(四)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設定界樁、標識標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遊、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羊卓雍錯保護工作。
第二章 水域及岸線保護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編制羊卓雍錯水域及岸線保護規劃,實行岸線分區管理,強化岸線用途管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羊卓雍錯岸線自然形態。
第九條 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禁止建設與羊卓雍錯生態保護、防汛抗災、水質監測等公共設施無關的項目。已經建成的其他項目,鼓勵從保護範圍內逐步退出。
第十條 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
(二)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三)損毀氣象、測量、環境監測等公共設施;
(四)采砂、採石、取土;
(五)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六)其他破壞水域及岸線的行為。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羊卓雍錯水域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體水質按照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的目標採取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向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及主要入湖河流排放的水污染物,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逐步完善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強生產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統籌建設城鄉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加強畜禽
養殖監管,劃分畜禽養殖禁養區。
規模養殖場應當建設糞污處理設施,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
用率。依法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羊卓雍錯流域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推行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並進一步制定和落實削減計畫。禁止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
第十七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保護目標,對羊卓雍錯實行船舶入湖許可和總量控制制度。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作為動力的船舶。
依法批准入湖的機動船舶應當配有防滲、防溢、防漏設備,防止殘油、廢油等污染物入湖。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排污口。
第十九條在羊卓雍錯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未達到國家和本自治區標準的污水;
(二)向水體、湖岸排放、傾倒建築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四)圍網、網箱、圍欄、投肥(糞、餌)養殖;
(五)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四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羊卓雍錯及主要入湖河流的綜合治理,加強羊卓雍錯生態保護和修復,改善羊卓雍錯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羊卓雍錯水資源保護制度,堅持節水優先,控制取水總量,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對羊卓雍錯取水、用水和排水實行全過程管理,保持羊卓雍錯合理水位。
第二十二條 在羊卓雍錯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捕魚。
第二十三條 在羊卓雍錯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獵捕野生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二)擅自放生外來生物物種;
(三)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五章 公眾參與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羊卓
雍錯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建立公眾參
與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機制。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羊
卓雍錯保護公益性宣傳,倡導促進環境友好的生活方式,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羊卓雍錯保護,為羊卓雍錯保護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羊卓雍錯周邊的村(居)民委員會把保護羊卓雍錯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羊卓雍錯保護。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宣傳、文化、旅遊、交通行政等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羊卓雍錯生態環境,鼓勵和引導遊客文明旅遊。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湖泊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處理許可權的河(湖)長或者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每年5月25日為“保護母親湖行動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保護母親湖主題宣傳以及其他活動,發動全社會做好羊卓雍錯保護工作。
對保護羊卓雍錯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在羊卓雍錯流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及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羊卓雍錯流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
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羊卓雍錯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羊卓雍錯保護範圍涉及西藏雅魯藏布江中遊河谷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山南片區)區域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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