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設立稅務登記指南

屯昌設立稅務登記由屯昌縣國家稅務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屯昌設立稅務登記指南
  • 受理機構:屯昌縣國家稅務局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契約或協定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七)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材料

(一)單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複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有關契約、章程、協定書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複印件
(二)個體工商戶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個體)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個人合夥企業)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複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夥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三)個人合夥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複印件);
3.生產經營場所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定)(原件、複印件);
4.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複印件)。
(四)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2.項目契約或協定及其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複印件

辦理流程

一.申請
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辦理稅務登記。
二.受理審核
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受理審核。
三.反饋
1.納稅人提供資料符合條件的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即時錄入稅務登記基礎信息、稅種登記信息、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提供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納稅人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轉稅源管理崗進行調查後出具調查報告,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根據調查報告意見對無問題的即時辦理,有問題的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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