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屯昌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屯昌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辦理由屯昌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屯昌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 受理機構:屯昌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設定依據,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一)經省或者設區的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離婚後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協定或者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
(三)喪偶後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經縣以上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鑑定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五)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城鎮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或者一方為本省戶籍居民,另一方為外省戶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辦理材料

(1)夫妻戶口證明;
(2)夫妻身份證明;
(3)夫妻結、離婚證;
(4)子女撫養協定;
(5)城鎮居民二孩申請審批表;
(6)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等複印件和有關民族、歸僑;

設定依據

本省戶籍的城鎮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第十六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八條第二款: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城鎮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或者一方為本省戶籍居民,另一方為外省戶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辦理流程

(一)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後持結婚證、戶口籍或身份證明、收養證明等與其申請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
(二)鄉、鎮計生辦根據申報材料,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居委會張榜公示不少於15日,接受民眾監督,在30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報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縣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經審批後辦理《生育服務證》,並在兩個工作日送達申請人;
(三)由批准的市、縣(區)、自治縣人口計生部門列入人口計畫並核發城鎮居民二孩《生育服務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送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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