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由屯昌縣地方稅務局辦稅大廳受理。
辦理地點,辦理時限,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設定依據,辦理流程,收費標準,
辦理地點
屯昌縣地方稅務局辦稅大廳(屯昌縣昌盛南路46號)
辦理時限
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
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申請條件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材料
(1)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報送: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3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報或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其他能夠證明納稅人收入、財產原值、相關稅費的有關資料。
(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報送: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3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報或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轉讓所得已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款的應報送: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3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報或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明細記錄。
——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
——繳納稅款憑證或《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報送: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3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報或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納稅義務人依照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稅款繳納憑證原件。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5)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屬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情形的,應報送: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3份。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3份
——股權轉讓契約(協定)。
——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計稅依據明細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設定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7〕1087號)
《關於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辦理流程
(1)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申報資料信息,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稅收優惠備案審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納稅人提供申報納稅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申報納稅,提示納稅人填寫稅收優惠欄目。
(3)納稅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銀行卡(pos)或現金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
(4)辦稅服廳人員在相應納稅申報表上籤名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歷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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