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用於管理少數民族屬邦的法律。秦皇朝以後,歷代中央王朝施行的一些重大民族政策都基本上是由秦皇朝的民族政策逐步發展演變而來的。秦《屬邦律》是目前發現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乃至後來影響最大的一種民族法律形式。秦設定的道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最早雛形。
秦朝治理少數民族的政策有:在中央設定“典客”、“典屬邦”職官和機構;在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方設立“道”建置;對北方強大的匈奴遣軍討伐;對南方百越進行平定;制定少數民族法規“屬邦律”;對靠內少數民族少量徵收;對邊遠少數民族只貢獻方物;修築通往邊疆民族地區道路;移民邊疆民族地區屯墾開發等等。秦皇朝以後,歷代中央王朝施行的一些重大民族政策都基本上是由秦皇朝的民族政策逐步發展演變而來的。秦《屬邦律》是目前發現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乃至後來影響最大的一種民族法律形式。秦設定的道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最早雛形。
自商鞅變法到秦朝統一,參照李悝《法經》制定了秦律,但它早已佚失。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城關睡虎地11號墓中,發現了大量抄錄秦律等內容的竹簡,共1155枚。在竹簡十大分類中,有《語書》、《秦律十八種》、《法律問答》三種關涉到民族法的內容。從秦簡中可以看出,秦在依法處理民族關係方面有兩點突出的進步:
一、對國家法與民族法之間的關係進行準確定位。《語書》中有南郡的郡守騰頒發給所屬各縣、道官吏的文告,文告指出:“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制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故聖王作法度,以矯民心,去真邪僻,除其惡俗。法律未是民多詐巧。”與國家法律比較而言,不同少數民族的習慣法由於各自依俗而制、好惡不同,不便於處理不同聚居區的不同民族之間的糾紛,這是不利於多民族地區的安定的,因此,必須以國家法取代民族法,國家法可以矯正民心,去邪除惡,移風易俗,維護正義。
二、在肯定國家法權威性的同時,要求專門針對少數民族制定民族法。秦律十八種中的“屬邦律”是對歸屬秦朝的少數民族制定的法律,《法律問答》對民族法的條文作了相應的解釋,這些法律條文和法律解釋在對歸屬的少數民族予以統率的同時,也予以特殊的關照。
秦簡整理小組注云:"屬邦,管理少數民族的機構,……漢代因避漢高祖劉邦諱,改稱屬國、典屬國,見《漢書‧百官表》。本條為關於屬邦職務的法律。" 律文記載了當時各道官府輸送隸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在發給衣食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