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林竹、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管理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指導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及負責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價值評估管理和有償使用。按照規定許可權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編制並組織實施。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政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六)負責推進國土空間規劃建立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
(七)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統籌銜接行業主管部門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指導、審查和報批。參與涉及自然資源的其他相關規劃編制及其調整。
(八)承擔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監督責任。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負責建設項目方案審批,辦理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九)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負責耕地、林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負責全縣地質礦產勘查管理。負責全縣礦業權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和古生物化石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測量標誌保護和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全縣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縣場秩序。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管工作。監督落實中、省、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承擔全縣林竹業規劃、產業發展及管理責任。擬訂全縣林竹產業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基本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全縣綠化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參與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制定全縣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相關林竹產品質量標準及規程,擬訂相關林產品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林竹資源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培育林竹基地,指導發展林竹產業龍頭企業,培育林竹專業合作組織。制定林竹業科技種苗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重點科技種苗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制訂技術規程、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竹業行業專業技術培訓,指導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林竹業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林竹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六)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國家
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資源採伐限額,負責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查、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國有林區的
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國有森林資源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名木古樹調查、監測、統計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全縣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責任。依法組織、指導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的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和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八)承擔全縣林竹業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和荒漠化防治責任。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竹業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的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十九)承擔全縣林竹業改革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竹業場所等重大林竹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擬訂全縣林竹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竹業合法權益的責任。依法負責
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林業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及保護建設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二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
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護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縣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與縣應急管理局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防護標準,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較大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事務綜合統籌、協調推進和目標任務的督辦等事項。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安全、目標績效、對外宣傳、政務公開、史志編纂、效能建設、擁軍優屬、政務接待、行風政風等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人事、編制、工資和人才教育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等事項。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資金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財務資金收支核算、統計、考核、評估工作。擬訂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監督工作。
(二)國土空間規劃股。承擔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等事項。負責報上級政府審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集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編制工作。指導開展鎮鄉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及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項目方案審查、用地規劃放線和核實工作。負責縣城、重點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總平面、建築方案(含項目的景觀綠化)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對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建築工程外立面裝飾裝修、建築風貌、臨時建築及相關臨時用地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縣政工程專項規劃和重大市政工程規劃方案編制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廣場)規劃方案的審查。參與市政論證、報批、驗線和規劃核實、交通評價。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註冊規劃師的初審和管理工作,負責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耕地占補平衡等自然資源監督管理,承擔自然資源保護目標考核工作。承擔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用地報批、集體土地征(占)用、臨時用地的審批和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指導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政策法規股)。承擔編制自然資源年度供應計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儲備和開發利用,地質與礦產資源等事項。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有償使用,改制自然資源資產處置相關工作。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價格體系。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參與用地報批與收支預算,指導開展土地徵收和儲備工作。負責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利用和保護,礦業權管理、古生物化石保護與管理等工作。指導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承擔政策法規相關工作事項,指導、監督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問題分析研究、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提供政策建議,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指導、協助相關股室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許可事項聽證等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會審。牽頭負責本系統“放管服”、權責清單、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等便民審批工作。承擔軍民融合、技術改進、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信訪及穩定工作。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組織協調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調查、確認及登記等事項。承擔測繪地理信息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法治宣傳教育,開展基礎測繪規劃、重大測繪項目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調處重大、跨區域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的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監測和評價等工作。負責全縣遙感影像統籌和
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及地理信息成果統一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保障及應急測繪保障工作。負責全縣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爭議。
(五)林竹資源管理股。負責全縣林竹產業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基本年度計畫,考核綠化目標任務、林竹業資源保護、管理和參與林竹業用地報批等工作。負責各類林竹資源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培育林竹基地,指導發展林竹產業龍頭企業,培育林竹專業合作組織。制定林竹業科技種苗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重點科技種苗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制訂技術規程、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竹業行業專業技術培訓,指導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林竹業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國土綠化、植樹造林、
退耕還林還草、林竹業病蟲鼠害防治、林竹業技術推廣。負責林竹資源綜合統計、專項統計。組織實施綠地分級分類管理、林竹產品質量標準及規程,擬訂相關管理辦法及林產品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查、評審和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承擔國有森林資源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建設與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野生動植物管理及審核、報批、監督等工作。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竹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的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石漠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竹業場所等重大林竹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擬訂全縣林竹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竹業合法權益的責任。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濕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林業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核和保護利用等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防災減災股。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落實森林防火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
黨風廉政建設、紀律作風建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等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6名(其中1名由副科級領導幹部兼任)。
派出機構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14個鄉鎮分別設立自然資源和規劃所,作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鄉鎮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具體職數和人員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