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訴訟簡易程式是德國刑事訴訟中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的一種專用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少年訴訟簡易程式
- 所屬學科:法學
採取這一程式的前提條件是,檢察官如果可以預計到對尚未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即使提起公訴,少年刑事法官只會下達指令由監護人加以管教、處以訓誡手段、判決不許開車、吊銷或者沒收駕駛執照,就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少年刑事法官提出適用少年訴訟簡易程式的建議,這種建議具有同起訴相同的效力。是否採取該程式,由少年刑事法官決定。在案件不適於作簡易程式的處理時,特別是在有可能規定教養院教養或者處以少年刑罰,或者有必要廣泛地收集證據時,少年刑事法官則拒絕作出適用簡易程式的決定,對這種決定不能提出申訴,但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可以就該案提出起訴書,具體程式:1.少年刑事法官可以根據口頭審理,以判決的方式作出決定,但對被告人不得判處教養院教養、少年刑罰或者少管所羈押;2.檢察官沒有必須參加審判的義務,如檢察官沒有參加審判因而在審判中的中止程式或者被告人缺席審判。就沒有必要徵得檢察官的同意;只要不損害查明事實真相,可以不完全按照程式規定辦理,但被告人出庭、家長和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決定的通知等規定,必須遵照規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