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是保護生態環境、解決農民燃料、改善農民生活和長遠致富的問題,主要從事保護生態環境、解決農民燃料的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
  • 作 用:保護生態環境、解決農民燃料
  • 現 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職業狀況,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護生態環境、解決農民燃料、改善農民生活和長遠致富的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2001年,水利部組織開展了全國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規劃的編制工作2002年10月,《全國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規劃》通過了水利部審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對該規划進行了評估。經過評估委員會專家的充分研究,反覆論證,認為該規劃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測算資料翔實,依據充分,符合實際;規劃範圍合適,建設規模和布局合理;措施有力,方案可行。

組織機構

小水電代燃料項目應以項目為單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其中,代燃料電站和項目區建設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定,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實施方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和批覆,報水利部備案。批覆後的小水電代燃料項目實施方案作為小水電代燃料項目驗收的依據。

職業狀況

代燃料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按照各地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審批許可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代燃料電站初步設計報告應由項目法人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按照各地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審批許可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標準條件

1、項目所在縣已納入同期國家編制下發的《2009-2015年小水電代燃料工程規劃》範圍;
2、項目保護區有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天然林保護、水土流失重點治理等生態保護任務;
3、代燃料電站開發條件較好,技術經濟指標優良;
4、項目區具有較完善的供電網路,基本滿足代燃料供用電要求;
5、民眾迫切需要,當地政府具有組織實施小水電代燃料建設能力。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畫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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