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兒屍並胞胎》是宋代法醫學家宋慈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小兒屍並胞胎
- 作者:宋慈
- 創作年代:宋代
- 出處:《洗冤集錄》
- 作品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小兒屍並胞胎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云: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年),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鑑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