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提出的《關於為鄉鎮衛生院配置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作業系統的建議》的提案收悉。感謝您們對我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提案中涉及我局的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赤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赤府辦發[2001]78號)第三條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的各類醫療衛生院(所)、門診部、診所、醫務室、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經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
定點醫院由各醫院自願申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軟體系統的問題應由醫院配置,如由於經費原因暫不能配置的定點醫院,可實行手工報賬。
羅德康、唐來宇委員:
附: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
赤水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