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服六年判二

《對著服六年判二》是唐代無名氏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對著服六年判二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無名氏
對著服六年判二
〈兗州人平辯,受業于田才。才亡,辯著服六年,廬於墓側。刺史以為違經越禮,妄造異端,禁錮三年。辯妻遣女上策稱冤。廉察彈刺史刑獄不當。〉
田才地居鄒魯,家習文儒,業擅籯金,道光珍席。夙漸升堂之教,早傳藏壁之書,學市攸開,几筵爰設。故得詢疑請益,還如北海之前;函丈摳衣,更似西河之上。平辯雩川童子,闕里諸生,常因閉戶之勤,豫受專門之業。庶祈榮於青紫,希變采於朱藍。日就月將,罰水(疑)之恩何極;陵夷谷徙,頹山之痛已深。舊宅淒清,空聞絲竹;遺壇寂寞,無復琴歌。嗟二物之長收,顧百身而莫贖,方思重服,用表深衷。一對松楸,六遷檀柘。曩時儒肆,喜遇祥鱣;今日凶廬,悲逢弔鶴。論情雖會於寧戚,據理未允於通途。刺史職在宣風,政乖道俗。沉憂六載,亦可驚嗟;積禁三年,固其未得。少女以銜冤伏奏,雅葉於雞鳴;大使以糾慝彈豪,正諧於隼擊。即宜錄奏,伏聽宸衷。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