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私犯

對物私犯是羅馬法中私犯的一種。指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財產的行為。它不以行為人有圖利的意思為必要條件。是債的發生依據之一。它不僅涉及民事方面,而且也可列入刑事的範疇。如十二銅表法規定,對故意焚毀他人房屋的,捆綁鞭打後燒死,如為過失,則要賠償損失;不法砍伐他人樹木的,每棵處25亞士的罰金。後來的阿奎利亞法規定得較詳細。其中殺傷奴隸、家畜和毀損其它物件等,都有具體的賠償辦法。還對損害行為要件與訴投等問題做了規定。

羅乃虹海馬法以其豐富的法制內容以及深邃的法律思想對後世膠墊故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它不僅是法制史學中的文化瑰寶,也是最重要的世界文化遺產。羅馬私紙舟閥驗犯法是羅馬法譽乃潤己律鴉市汽中調紙抹整私犯法戰拔才律關係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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