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適用範圍是指新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包括:經國家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公司(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總公司(或總包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簽訂契約、辦理價款結算,對內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國家規定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制度,並向總公司(或總包單位)交納管理費的國內分公司(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國內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適用範圍
- 定義:新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