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猥褻罪

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猥褻罪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進行猥褻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猥褻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客體以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限。(2)本罪的行為是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猥褻或乘機猥褻罪的乘機猥褻以外的猥褻行為。

(2)本罪的行為是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猥褻或乘機猥褻罪的乘機猥褻以外的猥褻行為。即本罪的猥褻行為並非出於行為人的強制或乘機實施。(3)行為人主觀上除必須具備猥褻故意外,還須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6歲的男女。本罪的故意包括確定故意和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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