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以上學校視察委員會規程是北洋政府教育部 1920 年 12 月頒布。共 18 條。規定視察委員會隸屬於教育總長,掌視察全國專門以上學校之責;設常任會員 8 人以內,由教育總長指派部員充任;視察事項為各種專門以上學校、所設某種學科和教育總長特命視察者。視察學校時,應注意學校經濟、設備、教職員執務、所設科目、學科分配等;視察學科時,應注意學科程度、內容,應有之設備,教員資格、學識、教授法,學生興味等。
視察時毋庸預期通知,必要時可變更教授時間、試驗學生成績、調閱各種簿冊。視察委員會在部內設事務處,設主任 1人,由專門教育司司長兼任,設幹事 2人,由部員兼任等。據此,教育部於 1921 年 2 月 1 日制定《專門以上學校視察委員會視察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