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聯營

專利聯營

專利聯營是指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相互訂立的將各自所擁有的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權許可對方或者共同授予第三方的一種專利許可方式。專利聯營又被譯為"專利池",其典型特徵是不同的專利權所有人將各自所有的專利集中起來進行經營。

專利聯營是專利交叉許可的一種複雜化表現形式,是一種多向交叉許可,參與專利聯營中的各種專利技術具有互補的特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聯營
  • 外文名:patent pool
  • 內容歸屬:智慧財產權法
經營含義,經營類型,

經營含義

專利聯營是指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相互訂立的將各自所擁有的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權許可對方或者共同授予第三方的一種專利許可方式。專利聯營又被譯為"專利池",其典型特徵是不同的專利權所有人將各自所有的專利集中起來進行經營。
專利聯營是專利交叉許可的一種複雜化表現形式,是一種多向交叉許可,參與專利聯營中的各種專利技術具有互補的特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組成專利聯營的動機也趨於複雜化。但不同專利集中並組合在一起源於對相互所持有專利的需要,這種需要在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尤為明顯。如在原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之上出現了建立在原技術方案之上的新專利技術,其往往被稱為"第二專利",第二專利的實施必然涉及如何對待原有專利權人的獨占權利,雙方為了獲得所發明技術帶來的最大利益,並避免第一專利被頒發強制許可,往往會採取自動交叉許可的方式,相互許可使用彼此的專利。儘管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並非為彼此繼受,在其中一方專利基礎之上獲得的專利,但由於生產某種產品會同時需要這兩種專利技術,不同專利的權利人也會謀求彼此專利技術的交叉許可, 獲取利益。

經營類型

( 1 ) 依專利聯營的開放程度劃分
依照將專利集中的方式不同,其形成的特徵也不同,在專利聯營中,交叉許可是專利聯營的基本特徵之一,依其表現形式不同,專利聯營可以分為封閉型專利聯營與開放型專利聯營。
封閉型專利聯營是一種純粹交叉許可型專利聯營,在這種類型的專利聯營方式中,專利交叉許可契約的當事人為各自擁有專利技術的權利人,基於對彼此技術的需要而結成專利聯營。這種專利聯營只在組成專利聯營的企業內部進行交叉許可,並不對外開放,也不會制定對聯營外第三方的專利許可條款。
開放型專利聯營又可以稱為管理機構型專利聯營,在這種模式下專利聯營將不同的專利集中在一起,然後設立一個獨立的實體對所集中的專利進行管理,設立關於專利群的共同許可條款,免去被許可方分別與不同專利權人進行談判的麻煩,統一將專利許可給需要專利技術的第三方。這種專利聯營模式的優勢是可以節省社會成本,當一專利權人要將其技術在商業領域中實施時,不需要向所有相關的不同專利權人申請許可,並就許可費用分別進行談判,這就會提高將專利技術在商業中實施的速度,與專利法最本質的目標是一致的,同時也必然省去當事人巨大的交易成本。
(2) 依聯營內部專利技術是否存在互補性劃分
在專利聯營中,技術所有人將領域內相關的專利技術集合在一起共同對外許可,這種情況下,依據專利技術之間彼此是否存在互補性,可以將專利聯營劃分為互補位專利聯苦苦與非互補性專利聯償。
互補位專利聯程是指尋求相互許可的專利技術之間具有互補的關係,只有相互綜合才能發揮最大的效能,製造更為完美的產品,互補位專利聯營多出現在好閉型專利聯營之中。
非互補位專利聯營則相反,專利技術的集合是為了對外許可的方便,節省單獨談判的費用.,甚至有專門的機構將同一領域的專利技術分別與專利權利人談判,將專利技術集中在一起共同經營。這種專利聯營就會出現若干專利技術之間彼此關聯不大,不具有互補性,多出現於開放型的專利聯營之中。
(3) 依據專利聯營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劃分
依照專利聯營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可將專利聯營劃分為國際專利聯營與內國專利聯營。
當參與專利聯營的專利技術所有人來自不同的國家,居所地或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境內時.,專利聯營屬於國際性的專利聯營。如果專利聯營中無涉外因素則為內國專利聯營。
專利聯營更多情形下是不同國家企業間跨國合作的結果,多屬於國際性專利聯營。其特點是:首先,不同技術要在同一國家內取得專利權。由於專利聯營的國際化因素很強,專利技術的來源國家較多,存在一些技術在某幾個國家境內為專利技術,而在其他國家則未申請到專利權的情形。專利聯營若在某一國境內進行技術的整合經營,所有參與聯營的專利技術應當在同一國家全部擁有專利權。專利聯營的對外許可必然與特定國家相關聯,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獲得的技術是否在該國境內全部擁有專利權, 一些只在其他國家境內被授權的技術.,不能在其本國境內同樣以"專利"的形式對外許可收費。其次,可以提高技術的跨國利用。專利聯營是國際市場競爭不斷加強,企業之間需要彼此合作的結果。不同國家專利技術所有人通過合作,將各自的先進技術聯合,增強了技術的跨國利用,加強了專利技術的國際合作,有利於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專利技術的跨國利用,在相當程度上節省了技術轉讓當事人跨國取得技術實施許可的經濟成本與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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