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辦各鎮(區)政府以及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擬由縣政府批准的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工作。
(三)承擔解決行政爭議和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鎮(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擔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承擔人民陪審員選任、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基層司法所,指導基層司法所基層基礎建設和各項業務工作。
(五)負責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六)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指導全縣法律顧問工作。
(七)負責系統內部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的隊伍建設、政治思想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司法所的人員管理、後勤、裝備、財務、審計等項工作。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新聞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和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初審初核工作,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以及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初審初核上報相關事宜,公證機構設立許可初審和公證員執業、變更許可初審工作。
(二)法治宣傳科。指導、協調全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擬定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鎮(區)、各部門單位“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鎮(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縣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依法治縣辦秘書科。負責處理縣委依法治縣辦日常事務,並承擔相關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縣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參與起草綜合性檔案,研究提出建設法治射陽、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落實法治射陽、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考核細則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惠民實事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
(四)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指導科)。
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制定全縣人民調解和司法所建設工作規劃,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工作者;負責制定全縣人民調解和基層基礎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承擔全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指導社會矛盾、醫患糾紛調處工作;聯繫指導縣人民調解協會工作;承擔人民陪審員選任、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五)律師管理科。指導和管理全縣律師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協助查處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指導、監督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度考核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制定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12348”熱線法律諮詢接聽、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有關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承辦全縣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縣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
(七)社區矯正管理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貫徹執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監督管理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轄區內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後續照管工作。
(八)法制科。承辦各鎮(區)政府以及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有關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和擬由縣政府批准的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鎮(區)政府和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組織、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清理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監督、指導各鎮(區)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負責縣、鎮(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
擬定縣政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辦理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配合相關職能單位開展行政複議糾錯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承擔全縣行政複議人員培訓和管理相關工作;協助縣政府涉訴法律事務;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保留政治處。歸口管理人事教育科。
(九)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黨風廉政教育工作;制定本系統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基層司法所。共設立15個基層司法所,均為正股級建制,縣司法局和鎮(區)雙重管理、以縣司法局管理為主,主要承擔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職責。
直屬單位
鄉鎮司法所是鄉鎮政府的職能機構,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縣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能是:
1、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依法治理和檢查、監督工作。為基層黨委、政府實行行政決策、建章立制的科學化、民主化與法制化,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等方面發揮其參謀和助手作用。
2、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處工作。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發揮職能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建立轄區內人民調解網路,達到組織、人員制度、工作、報酬“五落實”。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法律服務所開展工作,拓寬業務領域,為農村、農業、農民服務;做好“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配套聯動工作。
4、組織普法宣傳和法律教育工作。承擔本鄉鎮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落實,組織和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路。
5、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工作站,完善、落實幫教措施。
6、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參與本地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參與“嚴打”整治鬥爭等工作,支持和保障社會治安工作。
7、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所獲榮譽
2020年1月2日,鹽城市射陽縣司法局被公示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公示期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單位地址
地址:射陽縣紅旗路42號(縣政府大門東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