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寧

封寧

封寧,男,漢族,1965年10月出生,廣西容縣人,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規劃師。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22年5月18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封寧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封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封寧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寧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西容縣
  • 出生日期:1965年10月
  • 畢業院校廣西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公開通報,

人物履歷

1987.07—1991.09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規劃設計院幹部;
1991.09—1993.04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規劃設計院二室副主任;
1993.04—1994.12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規劃設計院一室副主任;
1994.12—1996.07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1996.07—2001.04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2001.04—2002.12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2002.12—2003.12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南寧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2003.12—2004.07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4.07—2004.08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相思湖新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2004.08—2005.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相思湖新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南寧市相思湖新區規劃建設局局長;
2005.11—2006.06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相思湖新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2006.09—2007.06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政府副秘書長、南寧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7.06—2013.09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規劃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09—2021.09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8月26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0月,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封寧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權力觀、價值觀扭曲,“靠房吃房”,甘於被“圍獵”,利用手中職權大肆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並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組織觀念淡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房地產項目規劃、容積率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封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組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委給予封寧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封寧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封寧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崇左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封寧利用擔任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局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2年1月21日上午,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受賄一案。該案由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法官鄧智勇擔任審判長,崇左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文宇出庭支持公訴,根據有關部門關於疫情防控的要求,被告人封寧在羈押場所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參加庭審,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封寧利用擔任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局長,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黃某濤、余某華等31人在相關公司的房地產項目規劃和容積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46.07673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確定相關程式性事項,明確庭審重點,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相關證據,被告人封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封寧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2年5月18日,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封寧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封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封寧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依法予沒收,其中封寧退出的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69.889031萬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封寧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封寧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封寧利用擔任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局長、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黃某濤、余某華等31人在相關公司的房地產項目規劃和容積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46.07673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封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封寧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接受調查階段直至審判期間均認罪認罰;案發後,封寧及其家屬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預繳部分罰金,有悔罪表現。綜上,封寧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通報

2022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封寧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17年,封寧在春節、中秋節等節日期間,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送給的禮金總計20.5萬元;2013年至2021年,封寧多次在高檔酒店、私人企業食堂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封寧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0月,封寧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07年至2021年,封寧在擔任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局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對與房地產開發商利益息息相關的規劃調整和容積率調整申請,經常以各種理由推阻刁難,藉機大肆斂財,通過由他人代付購房款、低價購房、收受現金和收受房產等方式收受巨額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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