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溫州商會

寶雞市溫州商會是2014年4月8日成立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溫州商會
  • 登記單位:寶雞市民政局
  • 屬性:社會團體
  • 法定代表人:倪志青
業務範圍,註冊地址,人才培養,

業務範圍

會員交流,服務會員;促進溫州、寶雞經貿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守法自律經營。(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註冊地址

寶雞市新建路東段3號。

人才培養

寶雞市溫州商會成立於2005年1月18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寶雞市溫州商會的誕生,圓了廣大溫州籍在寶經商人士多年的夢想,更為寶雞市數千名溫州人和上百家溫商企業組建了一個和諧健康的大家庭。到2012年3月29日商會圓滿進行了第三次換屆,新一屆領導班子共有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27名,內設秘書處、財務部、維權部、經貿部、會員部、外聯部、宣傳部、法律部、公益事業部、文體部等十個職能部門。
多年來,寶雞市溫州商會秉承和發揚勇於吃苦、善於創新、敢為天下先的溫州精神,始終堅持以服務為基礎,以發展為目標,以回報社會為願望的辦會宗旨,積極履行各項職能,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為寶雞與溫州兩地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不懈努力。同時,不斷強化以規範管理制度、工作程式、行為準則和商會文化為主要內容的商會自身建設,更好地開創了商會工作的新局面。會員單位已發展到130個,會員企業近200家,累計投資總額及其年產值均已達到數十億元,年利稅總額上億元人民幣。商會歷年參與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及救災捐款累計將達100萬元。會員企業經營項目已涉及到礦產開採、房地產開發、電力裝備配套、陶瓷及汽車零部件製造,五金機電、建材、服裝、眼鏡、印務、酒業、餐飲等多個服務行業,經濟實力日益增強,為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寶雞市溫州商會在2005年,被陝西省工商業聯合會授予先進單位;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連續被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寶雞市商會授予先進單位;2012年、2013年連續被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寶雞市總商會授予先進商會。2006年在8號超強颱風“桑美”救災中愛心捐款20萬元,由溫州市紅十字會頒發了榮譽證書;2008年在四川汶川抗震救災中被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授予抗震救災先進集體;並由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寶雞市慈善總會頒發了抗震救災,情系災區,愛心捐助,貢獻突出榮譽證;2013年被寶雞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和寶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授予2013年度愛心助殘先進商戶。2012年9月被溫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寶雞市溫州商會溫州市(寶雞)聯絡處”。2013年9月,現任會長倪志青同志被溫州市委組織部批准擔任“中共溫州市在陝溫州商會工作委員會”委員職務。使寶雞市溫州商會的影響力大為提升。新一屆商會領導班子將在倪志青會長的帶領下,以此為動力,再接再厲,不斷開創商會工作的新局面。
會員入會程式:
(一)遞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本商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組織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各種資料和信息並享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特殊情況下,享有接受本商會援助的權利;
(七)其他權利。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聲譽與利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能及時、積極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其它應盡合理義務。
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溫州商會。
寶雞市工商業聯合會溫州商會是由浙江溫州籍的同鄉,在寶雞從事不同行業的私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教育溫州籍在寶雞的經商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關係,充分發揮經營優勢,立足寶雞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為鞏固和提高溫州籍人在寶雞的信譽,進一步發展寶雞和家鄉經濟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自覺接受寶雞市和溫州兩地黨派,政府的領導與管理,接受寶雞市工商聯,市民政局等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主要職能是:
(一) 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會員思想政治水平,及時向當地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與寶雞和溫州兩地政府溝通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 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鄉情,親情和感情,增強友誼,增進共識,增進團結。
(三) 協調同業關係,配合和依靠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當會員在經營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商會要提供更加急時有效的幫助,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 宣傳寶雞溫州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受理組織兩地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核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五) 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及溫州在全國各地商會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六) 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七) 創辦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增強商會自身的生存能力。
(八) 聚集力量走聯合發展、規模發展,共建經濟航母,把企業做強做大,提高競爭力。
第二章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是溫州籍在寶雞經商辦實業的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無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同等義務。本回會員可同時參加其他社團組織。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及正副會長領導職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正副會長及秘書長會議,如接到通知(或無法聯繫),無論什麼原因不能出席會議者視為棄權,棄權者不能超過各會人數的1/2。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提前或延長。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如需繼續任用,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主要負責人,可以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本會實際情況決定本會建立基層組織,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本會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四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收入
(二) 有償服務收入
(三) 資助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收取一次會員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社會公益事業及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每年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當年財務開支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有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再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理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各種原因本會須自行解散,由理事會的2/3以上理事或2/3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同意,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