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4日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寬城滿族自治縣殯葬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4.09.27
- 實施時間:2004.09.27
(2002年3月14日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破除喪葬陋習,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自治縣境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能通行殯儀車的偏僻山村為土葬改革區,其他地區均為火化區。在火化區內,除國家規定可以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外,公民死亡後均應實行火葬。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價、土地、衛生、民族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會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火化區公民死亡後,遺體一般應在3日內火化。
因特殊情況需要保留遺體3天以上的,須經自治縣殯葬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批准。
患烈性傳染病死亡者應迅速火化。
外地公民在自治縣境內死亡的,遺體就地火化,特殊情況需要外運的,到殯葬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 尊重回族等有土葬習慣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有關部門應予以妥善安排墓地。回族等有土葬習慣的少數民族死亡後自願實行火葬的,應予以支持。
第七條 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儀服務專用車。暫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使用其他車輛。
禁止殯葬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運送遺體業務。
第八條 火化區應以村為單位,建立骨灰堂,村級骨灰堂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興建和管理。
第九條 遺體火化後,骨灰可以存入殯儀館骨灰堂,可以進入經營性公墓,也可以採取平地深埋、植樹葬、拋撒紀念地等葬法。禁止占地堆墳。
第十條 土葬改革區可以自然村為單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公民死亡後可以葬入公墓。暫時未建公墓的,可由村、自然村統一規劃,在荒坡、瘠地內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禁止在耕地、林地、果園、名勝古蹟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源和水庫保護區、河流堤壩和公路兩側設定墳地。
以上禁葬區域內,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和經縣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考察價值的古墓以外的墳墓應予以遷移或平毀。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經自治縣殯葬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火化區內製做、經銷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十四條 禁止在辦理喪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殯葬管理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如下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實行火化的,依法強制火化。
(二)違反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對有關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喪主處以5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的,處以500元的罰款,並由喪主承擔平墳費用。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法強制遷移或平毀,所需費用由喪主承擔。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喪事活動中以巫婆、神漢、陰陽先生等身份騙取錢財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沒收工具和非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訴訟的,由殯葬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殯葬管理和服務人員失職、瀆職、刁難喪主、敲詐勒索、收受賄賂、徇私枉法,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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