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語言學(第3版)》是2017年3月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克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訊語言學(第3版)
- 作者:吳克利
- 出版時間:2017年3月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頁數:448 頁
- ISBN:9787510218606
- 定價:62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2008年歲末,我們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了“法律語言的發展與規範研討會暨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研究會成立大會”。來自全國各地的二百多名專家學者就“法律語言之美”、“法律語言之亂”和“法律語言之治”三個議題展開了熱烈而有序的研討。與會者中既有法律語言學的專家,也有法學界的學者,還有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學者型專家。這些具有不同學養和專業經驗的人在一起交流,思想的碰撞確實產生了許多精彩的“火花”,令我受益匪淺。我雖然被推選為法律語言研究會的首任會長,但其實只是法律語言研究的業餘愛好者。我認為,法律語言研究特別需要專業人員和業餘愛好者的結合。本書作者吳克利先生大概也屬於研究法律語言的業餘愛好者。他在檢察機關從事反貪偵查工作的二十年中,對審訊語言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他在認真總結自己的審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潛心研究審訊語言的原理、規律和技巧,並且最終寫成了這部《審訊語言學》,填補了我國法律語言學研究的一個空白,確實難能可貴。 法律是以語言為生命的。這不僅因為語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而且因為語言是法律精神的體現。法律的基本功能是通過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來維持社會生活的秩序性和穩定性,而這種功能只有藉助語言才能實現。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義。雖然這種精神是不依賴於語言而存在的,但是卻只能通過語言才能表現出來。實際上,正是在法律規定的字裡行間,人們才可以領悟到法律的精神。一言以蔽之,沒有人類的語言就沒有人類社會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法律的人都應該研究法律語言。
在法學領域中,法律語言學與證據學之間又存在著特別密切的聯繫。首先,語言和證據之間存在著天然的聯繫。就事物的屬性而言,語言天然就是一種證據。或者說,語言是證據的自然表現形式之一。在司法證明中使用的證據一般都離不開語言。且不說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的基本內涵就是語言,即使是各種各樣的物證,其證明功能的實現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語言。例如,物證提取人員的證言或筆錄,物證鑑定人員的鑑定結論或意見等。其次,語言學和證據學在研究對象和目標上存在相似性。顧名思義,語言學的研究對象是語言,證據學的研究對象是證據,二者似乎並不相同。但是,這種差異具有表象的性質。如果我們深入分析,就會發現二者其實具有相似性。例如,語言學的研究對象可以概括為“七何”,即何人(什麼人說的)、為何(為什麼說的)、何時(在什麼時間說的)、何地(在什麼地點說的)、對何(對什麼人說的)、如何(怎么說的)、何語(說的什麼)。因此,語言學的研究目標可以概括為:何人為何在何時何地對何人如何說了何語。在證據學研究中,司法證明的對象也可以概括為“七何”,即何人、為何、何時、何地、何物、如何、何事。因此,證據學的研究目標也可以概括為:何人為何在何時何地使用何物如何幹了何事。最後,法律語言學的產生也與證據學存在密切聯繫。所謂“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大概發端於英美法系國家,而且其最初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庭審判中面臨的語言識別問題,例如,根據語言特徵判斷使用者的身份和分析證人證言的準確含義等。當法官在審判中面臨這類難題時,語言學家就會出庭作證,提供關於語言識別和語言分析的專家證言。其實,英文中的“法律語言學”是ForensicLinguistics,直譯應為“司法語言學”或“法庭語言學”,屬於司法證明領域內語言識別的範疇,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口頭語言或書面語言的特徵對使用者進行人身同一認定。這是法律語言學和證據學之聯繫的歷史淵源。現在,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對象已經有了很大的擴展,“法律語言學”一詞的含義已經不再局限於司法證明活動中的語言識別,而是發展到對法律語言的全面研究,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偵查人員在職業活動中使用的語言。
對於上述人員來說,語言可以說是一種基本的職業行為技能,而這在審訊活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從一定意義上講,審訊就是審訊者與被審訊者之間的語言對抗。審訊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訊人員使用語言的能力和技巧。審訊人員在審訊中可以遵循“君子動口不動手”的原則,因為他們完全有能力通過語言來完成審訊任務。而那些使用刑訊逼供的審訊人員往往也是因為自身的語言能力不強,只好藉助暴力行為來獲取口供。由此可見,研究審訊語言不僅可以提高審訊的效率,而且可以降低審訊人員對刑訊行為的依賴。在中國的犯罪偵查活動正在走向文明與法治的今天,審訊語言研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吳克利先生在反貪偵查工作中親身參加過許多重大疑難案件的審訊,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審訊經驗。而且他認真學習,潛心研究,筆耕不輟,在最近幾年中連續寫出了多部關於審訊的專著,包括《貪污、賄賂案件的審訊技巧》、《審訊心理攻略》、《審訊心理學》等。在這部《審訊語言學》中,他從審訊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系統介紹了審訊語言的運用原理、行為規律和技能技巧,既有理論價值,也有實用價值。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審訊語言學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審訊語言學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審訊語言學的研究對象和特點
第三節 審訊語言學的研究方法和學科形成
第二章 審訊語言的基本屬性
第一節 審訊語言的語音聲調
第二節 審訊語言的修辭形式
第三節 審訊語言的表述
第四節 審訊語言的情境
第五節 審訊活動中的無聲語言
第三章 審訊語言的語體
第一節 審訊語言的語體特徵
第二節 審訊的問答型語言體式
第三節 審訊的勸說型語言體式
第四章 審訊的語用行為過程
第一節 審訊的語用行為
第二節 審訊的語言信息
第三節 審訊的語言推理
第四節 審訊語言的原則
第五章 審訊的語言技巧與方法
第一節 審訊的基本語言技巧與方法
第二節 刑訊逼供的語言行為及其矯正
第三節 審訊記錄的文字表述方法與技巧
第六章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心理準備
第一節 審訊中的內部語言準備
第二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心理基礎
第三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對抗性
第四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偵查意識
第五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意志過程
第七章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截獲
第一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條件
第二節 審訊語言信息的傳遞
第三節 審訊語言的信息表現
第四節 審訊語言意義的攝取
第五節 謊言的語用行為特徵
第六節 “情景選擇”的語用行為
第八章 謊言抗審的語用行為規律
第一節 謊言抗審概述
第二節 謊言抗審的基本語用行為
第三節 謊言的識別方法與對策
第四節 謊言的捕捉
第五節 謊言的對策
第九章 訊問活動中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
第一節 抗審中的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概述
第二節 抗審中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反應
第三節 訊問人員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影響
第十章 各種心理狀態下的審訊語用行為
第一節 促進供述動機形成的語用行為
第二節 導入心理證據的語用行為
第三節 心理限制的語用行為
第四節 趨利避害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證據運用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轉化定勢心理的語用行為
第十節 激情置換的語用行為技巧
第十一節 針對抗審不同階段的語用行為對策
第十五章 促進意識經驗泄露的審訊語用行為技巧
第一節 意識經驗泄露與供述認罪的關係
第二節 意識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三節 慣性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四節 粘連經驗表現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分解經驗表現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記憶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七節 阻止經驗表現的語用行為
第八節 聯想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十六章 無聲語言的審訊語用行為
第一節 審訊中的無聲語言空間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無聲語言的形態反映
第三節 審訊人員無聲語言空間的把握與控制
第十七章 沉默對抗的語用行為的把握與訊問方法的運用
第一節 “沉默”的語用行為基礎
第二節 “沉默”的語用行為表現
第三節 “沉默”行為的訊問方法
第十八章 人格特質理論與審訊語用行為
第一節 人格傾向的認識基礎
第二節 促進“超我”內心體驗的語用行為
第三節 現代五因素特質理論的語用行為差異
第四節 激勵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語用行為的心理結構傾向
第六節 性別特徵的語用行為差異
第七節 身份特徵的語用行為差異
第八節 信念糾治語用行為特徵
第十九章 需要理論的審訊語用行為調整
第一節 協調理論的語用行為對策
第二節 激情狀態的語用行為調整
第三節 “審托”語用行為的運用
第四節 評價超我形象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促進畏罪恐懼心理轉化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心理弱點的語用行為攻略
第七節 情感性語用行為背景的把握
第八節 激發自我利益轉化的語用行為
第九節 滿足特定心理條件的語用行為
第十節 實現“心理利益”的語用行為
第十一節 “合作原則”下的“溝通”語用行為
第二十章 證人的語用行為特徵及詢問方法
第一節 證人證言的特徵
第二節 證人證言的形成
第三節 證人拒絕作證的心態表現
第四節 獲取證言的語用行為方法
第二十一章 被害人的心理特徵及詢問的語言方法
第一節 被害人控告心理的形成
第二節 影響被害人對事實陳述的因素
第三節 誣告、錯告、不告的心理狀態
第四節 詢問被害人的方法
附:一則因玩忽職守導致嫌疑人墜樓死亡案件的審訊全程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