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政策,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制定本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姜淚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環境保護規劃、民汽屑計畫;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悼宙凶煉編制本縣環境功能區劃。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市和本縣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省、市和縣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監督各相關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污染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光、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有害性射線、機動車以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進承店邀習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及區域開發項目的環保審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態與環境保護、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等損害海域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刪茅乘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生態鄉鎮(街道)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七)負責全縣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和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污染糾紛和重大環境問題。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綜合和單項環境狀況公報;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負責全縣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負責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後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十)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本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外圍環境的監督監測工作;參拔獄頸與協調本縣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固體棄物統一監管,執行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審核進口固體廢物申請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
(十一)負責環保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使用,對全縣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實施內部審計監督。
(十二)承擔生態縣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戰滲阿辦公室、縣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協調推進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後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十)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本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外圍環境的監督監測工作;參與協調本縣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固體棄物統一監管,執行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審核進口固體廢物申請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
(十一)負責環保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使用,對全縣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實施內部審計監督。
(十二)承擔生態縣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協調推進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