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註冊,同年11月12日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了以薛東升為會長的商會第一屆領導班子,宣告寧波市鹽城商會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鹽城商會
- 外文名: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
- 商會簡稱:YCCN
- 商會地址:寧波市南部商務區天童南路535號
- 商會宗旨:聚人才,興實業,擔道義
- 商會文化:誠信言商、澤惠予民
- 發展理念:以誠信求認同,以共贏求合作
- 服務口號:努力到無能為力,拼搏到感動自己
商會概述,商會成立背景,商會組織機構,商會文化,商會章程,
商會概述
商會成立背景
寧波市鹽城商會於2015年10月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註冊,同年11月12日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了以寧波寧波蘇甬快運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東升為會長的商會第一屆領導班子,宣告寧波市鹽城商會正式成立。11月20日舉行成立慶典儀式,全國人大九屆、十屆原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朱相遠,外交部原副部長、前駐俄羅斯大使、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會理事長、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劉古昌,江蘇省原副省長、江蘇省發展體育基金會理事長張九漢,寧波市原副市長李關定,鹽城市副市長曹友琥等領導和來自全國各地的1017名嘉賓蒞臨慶典儀式。
商會組織機構
商會的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支部委員會,秘書處、顧問團
商會現有:會長1人,名譽會長4人,特邀顧問1人,常務副會長9人,副會長7人,理事16人,監事長1人,秘書長2 人,顧問團61人。
商會文化
商會的會徽寓意:滴水丹頂、手型麋鹿,寓合鄉情,融和一統。
商會的建會宗旨:“聚人才,興實業,擔道義”。
商會的商道文化:“誠信言商、澤惠予民”。
商會的發展理念:“以誠信求認同,以共贏求合作”。
商會的目標任務:“搭建平台、集聚賢才,整合資源、共享信息,對接政府、加強黨建,服務會員、回報社會”。
商會的服務口號: 努力到無能為力,拼搏到感動自己。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寧波市鹽城商會。英文譯名: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縮寫為:YCCN。
第二條 本會是由鹽城籍人士在寧波投資蒸閥創業的工商企業(包括個體商戶)等經營性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服務,促進會員之立夜頸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幫互利、共同發展;構建會員與政府聯繫的橋樑,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鹽城籍企業形象;充分發揮商會綜合群體優勢,促進甬鹽兩地經貿往來、技術交流,為甬鹽兩地經濟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五條 本商會活動地址: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提升商會和在甬鹽城籍經營單位的形象;
(二)推動會員參與寧波與鹽城兩地的經貿合作與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兩地經濟合作交流;
(三)搭建平台,組織考察、培訓、交流,為會員提供投資項目洽談、技術人才對接及信息與法律諮詢等服務,增強會員發展能力;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絡與合作,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依法反映會員合理訴求;
(四)承辦寧波與鹽城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白漿多想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含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寧波有較大影響的鹽城籍人士所辦企業;
(四)熱心商會工作,定期繳納會費(理事以上繳費,普通會員不繳費您奔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企業營業執婆整烏照複印道榜捆件,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審核通過,可接納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四)按規定向本會繳納會費(理事以上);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理事以上)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將書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後半年內仍不繳納會費)或仍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本商會有權追回該會員的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審查,報請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責;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確定本會的工作和任務;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包括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屆中調整理事會及領導班子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查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制度,監事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職責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相關機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擁護本會《章程》,熱愛商會工作,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有奉獻精神;
(二)在寧波經商辦企業的鹽城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較高知名度,在本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力,在會員中有較高的威望;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願意對商會作貢獻。同時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政策理論水平;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首任會長離任後,可聘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提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人選,交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知名人士(非現職機關工作人員)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以及勤儉節約的原則,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後方可任職,並報告鹽城市工商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調撥。不允許任何個人以本商會名義為會員提供經濟及法律擔保。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正式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進行部分修改後,經2015年11月12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承辦寧波與鹽城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含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寧波有較大影響的鹽城籍人士所辦企業;
(四)熱心商會工作,定期繳納會費(理事以上繳費,普通會員不繳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審核通過,可接納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四)按規定向本會繳納會費(理事以上);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理事以上)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將書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後半年內仍不繳納會費)或仍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本商會有權追回該會員的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審查,報請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責;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確定本會的工作和任務;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包括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屆中調整理事會及領導班子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查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制度,監事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職責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相關機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擁護本會《章程》,熱愛商會工作,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有奉獻精神;
(二)在寧波經商辦企業的鹽城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較高知名度,在本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力,在會員中有較高的威望;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願意對商會作貢獻。同時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政策理論水平;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首任會長離任後,可聘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提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人選,交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知名人士(非現職機關工作人員)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以及勤儉節約的原則,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後方可任職,並報告鹽城市工商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調撥。不允許任何個人以本商會名義為會員提供經濟及法律擔保。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正式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進行部分修改後,經2015年11月12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