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民眾集體上訪處理規定

寧波市民眾集體上訪處理規定

《寧波市民眾集體上訪處理規定》是一份由寧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民眾集體上訪處理規定
  • 發布文號: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 發布日期:1995-08-28  
  • 生效日期:1995-08-28
檔案信息,檔案原文,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寧波市民眾集體上訪處理規定》已經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市長 張蔚文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檔案原文

寧波市民眾集體上訪處理規定
第一條為引導民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及時、正確處理民眾集體上訪,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上訪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眾集體上訪,是指5人以上(含5人)共同向國家行政機關反映同一問題和提出同一要求的上訪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眾集體上訪,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行政機關保障人民民眾通過正常渠道,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正當方式進行上訪活動。
第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對人民民眾關心、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認真分析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力爭將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眾集體上訪之前。
對已發生的民眾集體上訪,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建立信訪工作機構與監察、人事、勞動、公安、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的工作會議制度。工作會議一般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召集,並可邀請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參加,共同研究民眾集體上訪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民眾集體上訪,應當推選1至3名代表(特殊情況最多不超過5名)按級到有直接處理許可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責任歸屬單位來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
代表應當負責維護好上訪秩序,並負責將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被代表的上訪民眾。
被代表的上訪民眾應當服從國家行政機關接待人員的安排,在指定的場所或返回等候處理意見。
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接待民眾集體上訪時,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待集體上訪民眾的代表,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當場能解答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認真負責地解答清楚;對反映的問題有一定道路,但按現行政策一時不能解決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對需要進一步調查了解的,應當說明情況,儘快組織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代表;對提過高或無理要求的,在做好耐心的思想疏導工作的同時,予以批評教育。
(二)對未推選代表反映群體意願的民眾集體上訪,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推選代表反映問題。集體上訪民眾拒絕推選代表並滯留在接待場所或機關門口的,接待機關可以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或責任歸屬單位到場將上訪民眾接回。
(三)對越級集體上訪的民眾,應當有針對性的向他們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處理和解決問題的有關程式,引導他們按級向有直接處理許可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責任歸屬單位反映問題。
(四)發生民眾集體上訪時,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按信訪工作機構的要求,積極做好集體上訪民眾的接待處理和勸返工作。對重大的民眾集體上訪,主管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接待。
(五)民眾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超出本級、本部門工作範圍和處理許可權的,接待機關應當積極向民眾做好解釋和穩定工作,並將民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陪同民眾集體上訪的代表到有關部門反映。不得將矛盾推向社會,推給上級。
第九條民眾集體上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應當持有責任歸屬單位的處理意見書;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進行誣告陷害;
(三)要求解決的問題應當有充分的事實和政策法規依據,不提過高或無理的要求;
(四)不得在國家行政機關門前靜坐、圍堵、滯留,不得打橫幅、貼標語、呼口號、張貼或攤放大小字報,不得衝擊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圍攻、謾罵、侮辱、毆打工作人員,不得破壞公私財物,不得攔截公務車輛;
(五)對受理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繼續推選代表,攜帶受理機關出具的書面處理意見,到上一級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申請上訪複議;
(六)不得在受理機關處理所反映問題的期限和上訪複議期限內重複集體上訪。
第十條對民眾集體上訪,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按下列程式和規定處理:
(一)對反映的問題有直接處理許可權的,應當立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作出恰當處理。對重大的民眾集體上訪,應當由一名主管負責人親自協調處理。上訪民眾對所反映的問題的處理意見不服時,受理機關應當給上訪人出具書面處理意見。對上級交辦的重大民眾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均應立案自辦,不得轉交下級處理。
(二)對未經有直接處理許可權的機關處理的民眾越級集體上訪,上級機關一般只作諮詢解釋,了解掌握情況,並按信訪處理程式,將反映的問題交有關地方或部門辦理。承辦單位應當抓緊辦理,並按期向上級機關報告處理結果。
(三)對下列機關或責任歸屬單位已作出處理,但民眾不服而要求向上一級機關上訪複議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上訪複議。經上訪複議認為處理恰當的,應當支持並協助下級機關做好民眾工作;如需下級機關或有關單位進一步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交辦。上級機關如確認承辦單位處理不當的,也可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對上級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承辦單位應當執行。
(四)對需要幾個地方、部門共同處理的民眾集體上訪,應當認真搞好協調。涉及兩個和或兩個以上地方或跨系統的,由上一級機關或有關職能問題負責協調;涉及本系統幾個問題的,由本系統負責協調。
(五)公安機關應當維護好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凡發生民眾集體到國家行政機關上訪,有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有關公安機關應根據接待機關或有關負責人的要求,及時趕赴現場,維護秩序。對有違法行為的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對集體上訪民眾反映的問題,市、縣(市、區)信訪工作機構有權向同級或下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其重新作出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民眾集體上訪處理工作列入市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對全年無發生民眾到市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越級集體上訪的地方和部門,對在民眾集體上訪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責任歸屬單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行政管理許可權,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對民眾反映的涉及群體利益方面的問題,負有直接處理責任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玩忽職守,敷衍塞責,不認真解決或採取錯誤做法,激化矛盾,導致民眾集體上訪,特別是越級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與後果的。
(二)對已發生的重大民眾越級集體上訪和對上級交辦的民眾集體上訪案件,不按上級要求趕赴現場,或推拖不到,或頂拖不辦,查處不力,致使民眾反覆越級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與後果的。
(三)在查處民眾集體上訪反映問題的過程中,打擊報復反映人,包庇袒護被反映人,使問題得不到公正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上述行為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集體上訪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和有其他擾亂上訪秩序的行為,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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