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

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

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成立於1999年12月。主管單位為寧波市經濟與信息委員會。協會是由工商企業為主體,聯合學術界、新聞界、行銷理論研究、行銷學術交流、行銷業務培訓、行銷書刊編輯、行銷諮詢、行銷策劃方案等各項行銷中介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
  • 成立時間:1999年12月
  • 協會主體:工商企業
  • 主管單位:寧波市經濟與信息委員會
協會簡介,主要工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的優勢: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市場行銷精英組成的四位一體的社會團體,是政府聯繫企業的紐帶和橋樑。協會宗旨:研究、傳播行銷理念,指導、服務市場行銷;為促進我市的市場行銷水平和經濟發展服務。協會致力於傳播行銷理念、提升行銷能力、尋找行銷機會、分享行銷成果的宗旨,提供行銷理論研究、行銷學術交流、行銷業務培訓、行銷書刊編輯、行銷諮詢、行銷策劃方案等各項行銷中介服務。

主要工作

(一)協會擁有自己的官方網站——寧波行銷網。長期以來,網站為協會會員以及社會各方提供發布各類全球最新行銷理念、前沿行銷方針政策、策略信息等,讓會員第一時間得到最新鮮的行銷信息。網站為會員提供分析各類經典行銷案例、傑出行銷人才的資料,讓會員從中得到極大的啟發與借鑑;
(二)協會擁有自己的雜誌——《行銷參考》月刊雜誌。除前沿行銷資訊外,雜誌還收錄協會會員的相關動態,主要發行於政府機關、協會會員及主流公共平台,如星級酒店、機場等,是會員個人及單位發布信息的良好平面媒體。今年四月份將改版成雙月刊;
(三)協會網路媒體及平面媒體提供會員發布專論專評。協會會員可以自由發表個人行銷精彩言論,提升個人及單位的社會影響力;
(四)協會設有行銷機構推廣聯合會,涵蓋眾多優秀工業設計,創意產業,品牌策劃,品牌推廣等機構。為協會會員提供免費行銷諮詢優惠行銷服務外包等業務;
(五)協會提供專有行銷平台——會員營地。協會官方網站擁有特色會員營地,會員可在官網上註冊個人賬號,展示自己所在單位的各類產品或服務,藉助協會官方渠道,推廣最新產品或服務,擴大自身行銷影響力;
(六)協會不定期舉辦企協活動。協會將選擇會員都比較適宜的時間,組織會員集體參加休閒活動,在輕鬆的氛圍中,擴大彼此交際圈,增進彼此了解,交流行銷理念,分享行銷成果;
(七)協會每年舉辦高峰論壇。協會會員將受邀參與此次高峰論壇,本年度突出行銷案例將受到表彰,同時,會員之間可以面對面交流,互通有無,共同商議行銷類相關事宜;
(八)協會會員可免費或優惠參與寧波市教育局等行銷類培訓教育。另外,協會常年組織專業行銷類培訓教育,包括高級行銷師、行銷師、網路行銷師等,幫助個人提升行銷能力,增加個人行銷競爭力,幫助單位提升綜合行銷能力,把握時代脈搏,與時俱進,共創未來;
(九)協會將優先考慮會員參與政府活動。協會長期承辦寧波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等政府相關活動,幫助會員單位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協會提供人才交流服務。優秀的行銷專業學生將被納入協會人才庫,並通過網路媒體、平面媒體、企協活動等進行人才推廣。另外,協會主辦行銷專場招聘會,協會會員可免費或優惠搭台招聘優秀行銷人才;
(十一)協會品牌公益活動——中小企業行銷能力提升研修班。協會將組織資深行銷講師、大型企業資深行銷經理,到中小企業進行行銷知識的宣傳,提升中小企業的行銷意識,擴大其行銷活動,幫助其長期發展。

協會章程

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章程
(2003年12月12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10年12月11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為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英文名:NingBo Marketing Association, 縮寫N.M.A.)。
第二條 寧波市市場行銷協會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由我市工商企業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及經濟管理部門等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市政府緊密聯繫工商企業及社會各界行銷組織的橋樑和紐帶,對加快政府轉變職能,引導企業進入市場,推動市場行銷社會化的團體法人。本協會受寧波市經濟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三條 按照加快“兩個轉變”要求,引導企業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建立和完善市場行銷體系,提高企業的市場行銷水平,全方位多層次開拓國內外市場推進寧波企業品牌建設,充分發揮寧波市市場行銷領域的各種力量,以提高我市產品在國內外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為目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行銷協會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彩虹南路16號(彩虹大廈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行銷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收集、掌握國內外市場動態、經濟信息及我市各部門、企業的市場行銷和網路管理情況,溝通市場信息,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為政府及企業決策提供依據,促進我市企業行銷工作走向規範化、現代化。
(二)受政府部門委託或獨立組織企業到國內外開展展銷、展示等活動,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的市場行銷體系。舉辦不同層次的行銷策略研討班、培訓班,以提高我市企業管理人員、行銷人員、社會行銷經紀人隊伍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行銷隊伍的建設。
(三)組織各地、各部門以及工商企業開展市場行銷戰略研討、經驗交流和成果評選活動。加強與國內外行銷管理團體、經濟學術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四)充分發揮協會的中介橋樑作用,密切政府綜合管理部門與企業、行業之間的聯繫。加強對工商企業市場行銷工作的指導服務和政策引導,幫助企業學習掌握有關政策法規。定期發布國內外最新市場動態和有關信息,為企業行銷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導向,傳播國內外先進的行銷知識和經驗。指導企業依法經營,維護企業和行銷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市場行銷的道德準則。
(五)積極推動工商企業建立穩定的產銷網路關係,推動企業開展商品促銷、形象宣傳和名牌戰略等工作,以協會名義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媒介宣傳,推薦我市名特優新產品,創立協會自己的“行銷品牌”。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在寧波地域內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有關企事業單位、專業市場、各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科研所、新聞媒介等,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從事行銷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有關領導幹部以及熱心行銷工作,積極參與行銷活動的知名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凡要求入會的團體、個人會員,均須自願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全體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推薦全市行銷先進單位和個人及優秀學術論文和先進經驗,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表彰協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在任期內,由於工作變動不從事本單位的市場行銷工作,由原單位調整推薦合適人選,報協會辦公室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原理事即被新推薦的理事所代替。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在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根據工作需要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1日第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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