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天協的前身是“寧波市青少年天文愛好者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12日。在大家不斷努力下,市天文協會的成立完全是瓜熟蒂落——成立於2006年12月20日。
基本介紹
協會介紹
協會章程
第二條:本會是由寧波市開展天文觀測研究活動的、從事天文學觀測研究工作的以及由氣象、地理、不明飛行物觀測的單位、專業人員和愛好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經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和寧波市民政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辯證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團結廣大天文、氣象、地理和不明飛行物愛好者,開展天文、氣象、地理知識普及和各類自然現象觀測研究活動,來增強人們的科技意識,豐富人們的業餘生活,為廣大熱愛科學、探索宇宙奧秘的人士提供機會和創造條件,為繁榮和發展我市相應的科普、科研事業做貢獻。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為寧波市柳汀街191號。
(一)組織和指導會員進行天文、氣象、地理等科普活動和對各類自然現象的觀測研究;
(二)宣傳天文科學、氣象科學、地理科學及相關學科的知識,維護會員活動的合法利益;
(三)接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公眾化的科普宣傳和培訓及組織相關活動;
(四)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編輯、總結,出版資料及技術信息;
(五)開展與外省市及境外機構或專業組織、人士的合作與交流;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專項任務。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及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專業受指導,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十條:本會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員必須遵紀守法、承認本會章程,另外,還要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個人會員:年滿16周歲以上,愛好天文,身體健康,無刑事案件在身。
團體會員:參加人數必須在10 人以上,組成人員符合個人會員標準。(16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必須以團體會員資格參加,該團體的負責人必須符合個人會員標準)。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並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權和獲得本會的刊物、信息資料權;
(三)有要求本會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協會信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公益性任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技術培訓和交流活動;
(四)交納會費。(關於會費收取標準的變更見附屬檔案一)
第十三條: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入會應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發給會員證。退會也應書面提出申請。會員證每年年檢一次,會員兩年內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應交還本會發給的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信譽和利益的,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可以給予批評、警告、通報批評等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建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和損失的,可交由當地執法機關處理,同時取消會員資格,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公開公告,停止其會籍,解除其會員權利。會員被司法機關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會籍自然取消,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十五條:會員如對本會的懲戒措施和除名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應對會員的申訴作出答覆。
第十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結算報告;
(四)批准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和清算工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以書面或電子信函形式通知協會會員。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定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本會全部工作;同時由理事會中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聘免秘書長、副秘書長,聘免名譽會長和顧問,領導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同時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四)審議年度財務預結算報告;
(五)審議章程修改預案;
(六)決定接納、設定或撤銷本會辦事機構及下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並領導其工作。決定或批准其負責人任免;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秘書長、副秘書長兼任常務理事,秘書處各機構的部長列席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因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所擔任的理事職務隨之終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該理事單位另行選派,經理事會審議作增補調整;理事單位因合併、分立或撤銷,其理事增減或調整,須報理事會審議確定,並須提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理事缺席理事會議超過四次,常務理事缺席常務理事會議超過八次,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其理事或常務理事空缺,由理事會重新審議推薦,提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或秘書長的其中一人擔任。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會長職責:
(一)全面領導和負責本會的工作;
(二)對本會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三)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完成會長分配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並由他們組成協會的秘書處,開展協會的常規性工作。秘書處每屆聘期為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條:秘書長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全面負責本會日常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
(三)列席理事會議;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完成秘書長分配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需要按精幹高效原則設定秘書處等與協會宗旨、任務相關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協會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一)會費;
(二)培訓活動收入;
(三)編輯、出版期刊、書籍、資料的收入;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接受捐贈及贊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支出
(一)協會日常的辦公費用、業務費用及專業人員聘用費用;
(二)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訂購業務報刊、書籍費用;
(三)組織調研及各種會議、培訓及觀察活動的費用;
(四)網站維護、信息採集費用;
(五)接待、交流的費用;
(六)設備添置及維修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由理事會確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本章程規定的經費支出範圍和有利於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由協會秘書處提出終止活動的書面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二)會員代表大會做出終止決定後的財產清算,應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結果、審計報告和善後工作情況,書面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三)協會終止活動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善後工作,提交有關規定檔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附屬檔案一:
關於收取會費的更改
原來只收個人一級會員會費120元/每人,不收下屬分會團體會員(即二級會員)的會費,於2011年3月18日改為:個人一級會員會費標準:成人以每月5元計算,全年60/人;學生以每月2.5元計算,全年30/人;個人二級會員會費由二級團體社團考慮。
團體會員會費標準:少於20人是300元/每年,21~40人是700元/每年,41人以上是1500元/每年。
會員數每年12月20日前統計上報給市天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