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內投資與合作交流協會

寧波市國內投資與合作交流協會是寧波市有對外投資項目、對外投資意向的企業和個人,以及外地在甬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法律自願組織起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自我管理機制、自我服務功能的,聯合投資與相互合作並存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的主管部門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協會成立於2005年6月15日,現有會員單位209家,內設秘書處,投資合作部,信息部,合作交流服務部等4個部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國內投資與合作交流協會
  • 協會成立時間:2005年6月15日
  • 地點:寧波市
  • 性質: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四大服務,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在利用政府協作系統信息優勢和網路優勢,為會員開展投資與合作交流提供有效的服務、參與和溝通的平台。投資合作領域涉及工業、農業交通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房地產等;投資地為全國各地,重點為全國各中心城市、中西部及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合作方式為組織會員開展投資合作與項目對接活動,主要是參加政府牽頭組織的各類經貿活動。同時,協會還為外地來甬招商的政府、企業搭建交流平台,幫助召開各類招商推介會,發布各類招商項目信息,提供後續協調、聯絡服務等。
按照定位"五個性"和堅持"四大服務"的發展思路,半年多來,協會編髮《投資與合作》專輯15期,其中外地來甬招商引資專輯12期,為湖南臨湘、安徽南譙、重慶墊江、四川邛崍、江蘇賈汪、遼寧瀋陽等12個地區發布了投資信息,涉及投資項目2066個。協助南京、蘇州、滁州、南譙、白銀、北京等六個合作地區成功舉辦了項目推介會。

四大服務

投資協會是根據市委市政府跳出寧波發展寧波的戰略思想而創辦的,就是利用我市協作系統的信息資源和投資、合作這一網路優勢,為我市企業向外擴張及外地來甬招商引資開展四大服務,四大服務分別是:
1、為會員提供準確、及時、有效的投資與合作交流信息服務
(1)充分利用政府協作系統現有的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資源。協會利用政府協作系統每年接待近百個地區來甬招商引資、推介合作項目,每年多次組織企業參加全國各類經貿合作洽談活動,以及參加區域組織、友好城市合作交流活動等多種渠道和平台,收集、分析和整理各類投資與合作信息,為會員提供準確、及時、有效的信息服務。
(2)及時發布投資信息。依託政府協作系統的投資合作信息渠道和網路信息平台,利用協會創辦的《投資與合作》,並藉助記者分會的力量,定期向會員發布投資合作項目信息及會員單位的商品業務信息,解答會員提出的有關問題;召開會員信息交流會,為會員提供投資項目、投資政策、投資環境等相關信息;打造會員之間的合作平台,幫助會員在協會內部及向國內外發布投資合作信息以及其他經貿業務信息。
2、為會員投資合作與交流提供專項服務
幫助會員尋求團體性合作項目,為會員聯合投資的項目提供組織、調研、協調服務;根據會員需求,組織會員進行專項考察和對接活動;利用專業分會平台為會員提供無償或低成本的專業服務,確保投資合作項目順利實施;組織會員參加展銷會、投資洽談會,為會員拓展發展空間提供服務。
3、為會員提供後續服務,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根據會員需求,為會員投資合作、招商引資及開展各類業務活動提供代理服務;採取多種形式,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參加工商管理及其他知識、技能培訓;針對會員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投資創業提供良好的軟硬環境,條件成熟時,成立一支兼職律師隊伍,為會員提供法律代理服務。
4、為外地政府、企業來甬招商和投資提供優質服務
(1)為外地政府和部門在甬招商和項目推介提供中介服務,幫助發布有關招商項目信息,組織有投資意向的會員參加相關招商活動。(2)無償為外地企業來甬投資提供政策諮詢、項目協調等相關服務。(3)為外地來甬投資企業提供後續協調、聯絡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波市國內投資與合作交流協會”,英文(縮寫)NBIAIC。
第二條 本協會是寧波市有對外投資、有對外投資意向企業及個人和外地在甬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法律,自願組織起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自我管理機制、自我服務功能的,聯合投資與相互合作並存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投資發展和業務拓展服務、為寧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寧波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寧波市海曙區永豐路11號三樓。
第二章 協會任務
第六條 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考察、洽談活動及各類展銷會、交易會活動。
第七條 為會員提供各地投資項目、投資政策、投資環境等相關信息;幫助會員向國內外發布投資合作信息和其他經貿業務信息,為會員的對內、對外招商引資提供服務。
第八條 幫助會員尋求團體性合作項目,為會員聯合投資的合作項目提供組織、調研、協調服務;為會員投資項目決策發揮參謀作用,為會員投資合作提供諮詢、協調等服務。
第九條 向會員宣傳政府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普遍性問題,通過法律的手段,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服務。
第十條 組織會員參加各項有關活動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一條 組織會員參加工商管理及其他各項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絡與合作,交流會員之間的信息,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發揮溝通會員與政府各部門之間關係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十三條 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自覺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單位會員要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按期納稅;
(四)個人會員要求有對外投資或投資意向。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並簽字蓋章;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資格審查,簽署推薦意見;
(三)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會長、副會長批准;
(四)頒發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優先、優惠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協會給予幫助;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對本協會領導和工作人員有質詢權、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遵守本行業自律公約,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承辦本協會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對嚴重違法受到刑事處罰的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審查和決定協會重大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六)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1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三)研究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及其他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任副秘書長;
(八)增補理事,提出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
(九)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因工作需要調整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原秘書長(副)自然免職,新任人選自動就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領導協會及所屬單位,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會議可審查接納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聘用副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正常服務和勞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寧波市民政局核准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及本會的資產完整。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報寧波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寧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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